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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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制订的《安徽省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九年七月三日安徽省非煤矿山专项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规范非煤矿III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非煤矿山技术进步和装备升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2、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方案。一、专项整顿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合规、安全发展”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治乱、治散、治差”为重点,以技术改造、隐患排查治理为手段,着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打击非法违法建设和开采活动,不断提升非煤矿山的技术装备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健康有序发展。力争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整顿治理,基本达到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依法合规、工程设计科学规范、工

3、程建设质量合格、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矿山建设及牛产经营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工作冃标。二、专项整顿治理的对象1.不符合国家和省行业准入条件及产业政策的矿山;2.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备案的矿山,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或未按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的矿山;3.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开采、以探代采和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4.同一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同一区域垂直重叠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矿山,列入资源整合范围、在大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开采的矿山;5.超能力、超强度和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矿山;1.在建、改扩建矿山未达到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

4、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而擅自投产的矿山;2.工艺设备、生产技术水平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标准的矿山;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整改到位,或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4.证照不全或相关证照已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矿山;5.其他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该停产整顿治理的矿山。三、专项整顿治理的重点(一)整顿的重点。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小型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18号)规定范围、尚未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地下矿山;2.新、改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核准备案和工程设计审查程序,违法建设

5、、生产经营的矿山;3.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和未按规定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4.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矿山;5.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不健全,技术档案资料不全的矿山;6.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矿山;7.省政府安委会《关于下达省重点督促整治的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的通知》(皖安〔2008〕6号)中确定的64座有重特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尾矿库,以及原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尾矿库隐患治理安全技改项目投资规划的通知》(皖经办(2009〕34号)中确定的113座限期治理的尾矿库。(二)关闭的重点。1.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擅口进行建设和生产的矿山;2.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矿产资

6、源储量及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4.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5.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的尾矿库。四、专项整顿治理的时间安排1.2009年8月一2009年11月,由各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逐个进行认真排查摸底,并将排查结果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2009年底前,《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安委办(2009〕13号)中确定的30处地下矿山、

7、100处露天矿山和20座尾矿库,必须按要求关闭到位。3.2009年底前,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0年底前,皖政办(2008〕18号文件确定为技改扩能的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4.2010年6月底前,经排查确定为关闭对象的其他矿山,必须关闭到位;2011年底前,经排查确定为技改扩能的其他矿山,必须完成技改扩能任务。1.2010年底前,完成皖安(2008)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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