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文产办省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迪庆州文产办省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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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迪庆州文产办关于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民族文化强省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州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规范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好省级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和扶持作用,确保资金实现预期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云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州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办法。第一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

2、;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索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税务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乐O(三)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能在规划期内建成。(四)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五)对县、乡(镇)政府安排有配套资金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

3、的;(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受益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所报材料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向县委宣传部文产办申报,各县文化产业项目统一由县委宣传部文产办审核后报州文产办评审,州文产办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后商州财政局共同行文上报省文产办。各县委宣传部文产办要根据我州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名录,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州文产加州级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文产办,州文产办组织相

4、关专家评审后商州财政局共同行文上报省文产办。第四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二)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代码证等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县委宣传部文产办申请报告;(四)项目实施进度说明;(五)项目预算;(六)项目单位(或新项目主要出资人)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辅助说明等;(七)贴息项目申请,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支付凭证复印件;(八)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第二章资金审批和拨付第五条州文产办对申报单位的材料审查后,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

5、审、论证。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提出评估意见。第六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州文产办研究确定上报项目和扶持金额,对省文产办批复的项目,州文产办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合同,由州文产办拨付项目资金到县委宣传部文产办,再由县委宣传部文产办拨付给项目受益单位,资金拨付情况报州财政局备案。第七条为加快专项资金使用进度,对资助项目提前组织评审,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制度、统计制度、档案制度。第八条专项资金视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扶持方式。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州财政局、州文产办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6、第十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对专项补助资金建立的账簿进行专门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屮期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文产办,各县党委宣传部文产办要将评估报告汇总后报送州文产办,由州文产办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项目

7、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需报经州文产办同意。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州文产办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州文产办。第十四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二)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四)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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