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法之关系的法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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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3月第33卷第2期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Mar.,2004JournalofShanghaiNormalUnivcraity(Philosophy&SocialSciences)Vol.33tNo.2中图分类号:DF0-O53文猷标识理:A文章集号:1004^634(2004)02-0029-(06)“人”与法之关系的法哲学思考石文龙(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摘要:“人”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之一,传统的中国法律在价值取向上重权力、轻权利;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轻个人利益,造成现

2、实的中国法制重“物”不重“人”,事实上,不仅仅文学艺术在塑造着人,法律也以其特殊的方式塑造与培养着人。法的历史就是不断对“人”的设计、塑造与培育的历史。法学关于人的主要课题可分成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法律人是法学的研究切片与假设,法律人具有其独特魅力与价值,也有其缺陷需要弥补。从现实的人到现代化的人到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人,反映了从当前到未来社会的一段漫长的过程,与此相应,法学研究目标按其实现程度可分为现实目标和终结目标。关键词:“人”;法;关系针,没有任何立法原则涉及人的问o1997年4收積日期:2003-11-10作

3、者简介:石文龙(19655),男,江苏南通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硕士,副教授注要从事国际法、法学理论研究。传统的中国法律在价值取向上重权力、轻权利;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轻个人利益,长期的历史积淀造成现实法制过于强调对公权力维护,轻视对私权利的保护,更谈不上在法律上建立与完善对公权力的抗衡与制约的私权利保护机制。对权利的漠视造成现实法制对“人”的忽视,所谓重“物”不重“人”。事实上,人的权利是法律的灵魂,是民主政治的核心与本质。一、畫物不直人是现实法制的不足(一)重“物”不重“人”是现实法制的基本现状20世纪

4、80年代末,我国有学者在探析我国法理学研究长期落后的原因时指出厂我们虽然讲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但在事实上往往仅以作为一个群体的阶级作为研究的主体,而很少以个人作为主体,即使以个人作为主体时,这种个人也仿佛是一个机械的、抽象的人。很少从生物学、心理学或社会学、行为科学的角度去解释。”⑴及至90年代末,依然有学者提出「批判性地考察现行法制理论的共同性内涵,可以看出其重大理论误区在于:对物质性的法律制度的过分关注,和对精神的法律观念的极度忽视。”⑵可见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末对人的问题并未在法学理论中得到应有的重视

5、。理论的欠缺必然会反映到法制实践中来,在立法活动中,我国立法机关长期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作为立法工作的指月在广东东莞市召开的《立法法》起草工作研讨会,有学者在讨论立法所应遵循的原则时,建议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⑶在司法实践中,重物不重人的思想更为突岀。例如审判机关过分注重经济效益,在庭审特别是在经济审判中,把开庭视为“走过场”的形式,并不着力在庭审中辩明谁是谁非;审判中,对行为人的不良动机不但不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反而予以同等的保护;在民事审判中,对人的精神损害及其偿,缺乏具体的法律标准;更

6、为严重的是在调解制度中,法官或者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对当事人不问青红皂白各打五十大板,或者动用自己所拥有的种种社会力量,比如身份、地位、权力等,来迫使当事人就范,使调解不能不带上浓厚的恣意和威压色彩,这一现象使调解几乎成了“和稀泥”、“强迫压制”的同义语,调解制度远未能臻于理想状态。⑷此外,在法制实践中,对特殊群体领导干部的法制化问题重视不够,并已造成不良后果,影响了法律的威望。现实的法律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未将人的问题作为法制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立法数量不断增加,而执法效果却不尽

7、人意的原因之一。(二)现实法制不重视人的原因及其后果现实法制缺乏对人的应有重视,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学理论缺乏对人的主体性与主体意识的研究。正如沈宗灵教授指出,我国法律理论习惯于将一个群体的阶级作为研究的主体,而未将人作为法律研究的重心,又指岀「尽管近十年来,在文史哲等领域或对传统文化的广泛讨论中,岀现了人的主体性的强大思潮,但法理界几乎没有反映。”⑴其他学者在分析现行法制的重大理论误区时指出:“形成这种状况的基本原因,在于这种理论忽视了在法治历程中社会成员的主体性与自我意识。”⑺人的主体性,就是指人同客

8、体的相互作用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创造性、自主性。主体性是人作为实践的、历史的、主体的根本特性,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性之所在,表现在信念、理想、意志、价值观、道德、人格尊严诸方面。⑴主体之所以为主体,首先在于其有主体意识,人的主体意识,至少包括自主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主人意识等;二是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虽有很多积极因素,但消极因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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