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发展的法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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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发展的法哲学思考 内容提要:经济法曾是中国法学界的“显学”,如今却似乎有沦为“冷门”之势,本文从法律秩序发展的源流角度,以法哲学的思考分析了经济法的发展路径和在当前的中国与西方不同地位的原因,并得出了经济法在中国只是暂时的低谷,最终必将复兴的结论。  关键词:经济法发展路径发展前景  一导言  经济法,作为调整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1],其产生的时间的与历史背景,学术界尚存在不同的看法。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产生的时间是古代社会。[2]而漆多俊教授则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作为

2、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只能出现在生产社会化以后的19与20世纪之交。[3]但无论如何,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近20年的事情。这20年来,在企业组织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而经济法学科,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也伴随着经济法部门的蓬勃发展而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可以说,经济法学科在20世纪80年代,成为了法学界的一门“显学”。正如漆多俊教授所指出的,“经济法学科在中国80年代已成为学科队伍最为

3、庞大、受到社会各界热情关注的法律学科。”[4]但在进入90年代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民商法逐渐升温,而经济法则有由热而冷的趋势。在立法上,民商法立法成为热点、重点,而经济法立法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冷落,包括作为经济法基础的经济法纲要的立法。在司法上,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各级法院,都撤消了经济审判庭,而将其原有的审判职能划给民事审判庭。在学科发展上,民商法的研究吸引了更多人的关注,一些原来从事经济法研究的学者也把自己的研究领域转向民商法或是其它领域。

4、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学科,在发展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是完全正常的。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反思,有助于中国经济法从理论到实践的新的突破,使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这样的反思,首先就应该从哲学的角度入手。“任何阶级和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5]在法学的发展路径背后,必然存在着哲学的源流。而过去的中国经济法研究,正是过分突出了经济学色彩而忽略了哲学,本文将试图从哲学的层面来思考中国经济法发展的问题,对于改变经济法学在哲学上的“贫困”现状做出一次新的尝试。  二文明的主线  人性是

5、什么?人性本善还是本恶,人是利己的还是利他的?这是一个令古今中外无数智者魂牵梦萦、上下求索的命题,也是一个至今也无法得到彻底的破解的“斯芬克斯之谜”。霍布斯认为,人就好像一架由各种部件组成的可以运转的生命机器,人所做的一切,都服从机械运动的客观规律,即趋利避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满足。[6]而卢梭却认为,自然人完全按照本能的秉性行事,自爱心与怜悯心是两种并行不悖的自然情感,原始的自爱心将会产生出对他人生命的关照、对周围人的怜悯和爱护。[7]如果人的本性是利己的,那个人的发展、个人利益的实现就成为了

6、人类活动的本质目的,而群体、社会、国家也就成为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因此,强调人的利己性,就产生了个体主义,宣扬个人对于社会的优先性。而如果人在本性上是利他的,那么,通过理性的指导,人类就可以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而个人利益只是在追求整体利益的过程中合理的实现。因此,强调人的利他性,就产生了整体主义,将社会整体置于最高地位,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整体。而马克思则指出,人性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种属性,其中社会属性是本质属性。所以,利己与利他并存于人性之中,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都有其基础。而人的个体

7、意识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人类的社会生产与社会的历史过程中逐渐产生的。[8]而在此后,个体意识逐步发展,然后又从个体回到整体。也就是说,人类从整体中抽出了个体,又从个体聚合到整体,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成为了人类文明演进中的一条循环的主线。正如德国法学家柯勒所指出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是文明生活的主要杠杆,法律原则应符合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这两种趋向的运动。[9]纵观法律发展史,这一杠杆的作用有着相当明显的体现,围绕着这条主线,法律也在不断的循环发展。  三法律的循环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这是

8、得到了广泛认同的观点。在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与阶级,自然也不存在法律。但这时的人类社会,仍然有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在原始社会,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便不再获得食物,而是被吃掉或是送去荒野等死。又例如达尔文的考察发现,当土人的小孩不慎把一筐海胆掉进海里时,他所受到的惩罚将是被扔下悬崖,活活摔死。这些今天看来残忍和野蛮的规范,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它能够在人类诞生之初维护整体利益,使整个人群得到生存与发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初始的人类社会虽无法律,但其规范仍是整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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