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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 (2016年4月19日安庆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菱湖风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菱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菱湖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本条例所称菱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包括菱湖景区、康熙河景观带和秦潭湖公园。风景区的范围依据前款规定和风景区规划划定,并设立界标。第三条 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
2、、永续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9-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风景区治安管理工作。风景区内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区资源和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风景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第七条 编制、修订风景区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必要时,可以在风景区规划范围
3、外毗邻地带划定规划控制区域,作为外围保护地带,并设立界标。风景区规划报请批准前,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风景区规划。确需对风景区规划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编制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9-符合风景区规划的建设项目,经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风景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与风景区规划不符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实施改造或者迁出。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
4、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在风景区内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植被、地貌、水体的原有风貌。 第三章 保 护第十条 风景区内的水体、植被、地形地貌等自然景观以及园林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依法控制风景区内的噪声污染。风景区内现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应当达到排放标准。第十一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区资源和设施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措施。第十二条 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9-(一)未佩挂免疫标牌的犬
5、类进入,遗留宠物粪便;(二)擅自占用、围圈、填埋、遮掩、堵截水体或者水面,挖砂取土,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改变风景区建成区地形地貌、水体形状;(三)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捕杀、伤害或者驱赶风景区内的有益动物;(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粘贴;(五)攀折、刻划、钉拴树木,采摘花果,破坏绿地;(六)野外用火,焚烧冥纸、垃圾;(七)在风景区水体洗涤、游泳、垂钓;在风景区投放破坏景区生态环境的生物;(八)投放饵料的水产养殖;(九)商业性开发、建设;(十)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有碍景观、妨碍游览的行为。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区内占用绿地或者砍伐、移植树木。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或者砍伐
6、、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第十四条 -9-风景区内道路灯饰、环境卫生、广告宣传等设施的设置与选型,应当与风景区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 利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风景区自然生态景观的利用,应当保持其原有自然风貌。风景区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利用和维护,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风景区规划统一布局,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经批准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
7、法经营。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区内摆摊设点、出店经营。 第十七条 风景区资源的利用所获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区建设、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维护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第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景点设置标志、路标和安全警示等标牌。第十九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持风景区环境的整洁。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其工作或者经营区域的保洁工作。第二十条 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风景区禁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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