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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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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建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富各企事业单位:城建规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近年来,我县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城建规费收缴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县城建设,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的减、免、缓程序还不够规范,瞒报、漏报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建规费收缴管理工作,规范城建规费审批、征收、监管等运行程序,依据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明确收费范围及标准(一)收费范围凡在我县行政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绿化补偿费等相关费用。(二)收费标准城建规费的收费标准应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要严格执行规费减免审批制度1、凡城建规费的减、免、缓事项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2、依照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凡属免征或减征城建规费的建设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城建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3、凡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需减免有关城建规费的重大项目,必须经县城建部门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批准。4、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城建规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书面说明减免原因、合法依据及减免标准,经县城建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5、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相关费用。6、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或缓缴城建规费。凡越权作出的减免、缓缴相关规费的承诺一律无效,由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由越权承诺单位和个人负责。三、要进一步规范收支管理1、城建规费由县城建部门依法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征收。2、县城建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城建规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随意提高征收标准,扩大收 费范围。3、严格执行“压滤机滤布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建部门应实行阳光操作,公示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所收资金应全部缴存县财政专户;坚持专款专用,所收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4、凡XX年1月1日起,未足额缴纳或未缴纳城建规费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补足补齐相关费用;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应缴纳相关规费而拒缴或未缴纳擅自开工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滤布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四、要坚持依法监管1、审计、财政、监察、物价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定期对城建规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管理工作迈入规范化道路。2、县城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核算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检查监督管理,减少和避免瞒报漏报、少缴多建等违规行为,保证城建规费的全额足额征收。3、坚持依法行政,严肃责任追究。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违反专款专用规定以及擅自减免城建规费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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