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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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93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为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巩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我们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如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医改办)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审计厅2015年8月20日安徽省基

2、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主要目标及实施范围第一条为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创新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方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补偿项目及补助标准、资金下达及拨付流程、绩效考核及监督检查等内容,健全运行补偿机制,落实财务自主权,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安徽省医改办等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医改办〔201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

3、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通过完善财政定项补助、强化预算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等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保障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落实相关补偿政策。第二章乡镇卫生院第二节财政经费定项补助第四条完善乡镇卫生院(第二章中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算管理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政策。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收入来源主要有:(一)人员经费,包括编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

4、等。其中财政供给的人员经费在财务核算时列入'‘财政补助收入”。(二)医疗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三)财政补助收入,除按规定由财政供给的人员经费外,还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公共卫生服务、人才培养等补助收入。(四)上级补助收入,包括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等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五)其他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等。第三节保障内容及责任分担第六条人员经费根据当地同类事业单位人员经费供给标准和乡镇卫生院编制内实有人数据实安排,由县级财政保障,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纳入省财政财力性转移支付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

5、绩效工资和离退休费纳入省财政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专项给予补助。乡镇卫生院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执行。其他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按现行政策规定和补助标准执行。第七条发展建设补助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补助,由县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当地财力、乡镇卫生院发展现状等,按照轻重缓急、填平补齐的原则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予以专项补助。第八条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主要由以下三项组成:(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担,并按服务任务数量质量核拨。(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由中央和省财政根据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实施规

6、定负担。(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重大区域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四节财务体制及预算管理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院长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自主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由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代理核算;自主管理和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代理核算有困难的乡镇卫生院,委托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理核算财务活动。开展县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县级卫生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两中心”)核算乡镇卫生院财务活动时,

7、乡镇卫生院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债务债权关系不变。第十条全面建立乡镇卫生院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定项补助、绩效考核、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乡镇卫生院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预算应在落实其法人地位和财务独立的基础上,以一级预算单位或卫生计生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的形式,实行“一院一预算”,分别独立编制完整的收支预算,并独立执行预算。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预算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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