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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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执行一直依赖公权力,但是面对垄断行为的复杂性、隐蔽性等特点,单纯的依靠公权力难以获得理想的反垄断效果,不利于建设公平健康的市场经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惩罚性损害赔偿与反垄断法结合,提高了私人打击垄断行为的积极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法应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本文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提出建设反垄断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想。关键词反垄断法惩罚性赔偿惩罚倍率作者简介:颜琳,山东英才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

2、7/j.cnki.1009-0592.2018.01.259一、反垄断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我国《反垄断法》要引入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首先要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进行充分的了解和研究。(一)产生与概念惩罚性损害赔偿最先产生于英国,但后来由于政府和贵族势力的影响,最终限制了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随后,受英国影响美国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引入本国法律,第一次使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案件是著名的1784年的Genayv.Norris案。原告因饮用被告掺入化学成分的酒而生病,美国法院判处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随后,惩罚性损害赔偿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案件中。随后,

3、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等国家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各国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解释各有不同。《牛律大辞典》将惩罚性损害赔偿解释为:“判定的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的补偿,而且也用于惩罚故意加害者。”美国的《侵权法重述》解释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不同于补偿性损害赔偿和象征性损害赔偿,它是为了惩罚行为人的恶劣行为同时以防该行为人和其他人在未来在度实施类似恶劣行为而判处的赔偿金。”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产生发展及概念研究,笔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院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造成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主观恶意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处行为人给受害人损害补偿后,

4、再给与额外的赔偿金,以达到限制行为人和其他人再次实施同类行为的效果。(二)性质与功能作为私法的民法是填补受害人损失,使其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但是上文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解释得出,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仅有填补性,还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与作为公法的刑法相类似。但从公私法调整主体来看,私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公法调整隶属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确定笔者认为其应当是一种具有惩罚性的特殊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责任范畴。原因如下:第一,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诉讼启动遵循“不告不理”,这是民诉的典型原则。第二,惩罚性损害赔偿如果属于刑法范畴,行为

5、人在承担了惩罚赔偿后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功能主要有三功能说和四功能说,我国目前尚无定论。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理论经验,笔者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惩罚、威懾和激励功能。惩罚功能是指通过给予具有主观故意的行为人一定的惩罚,实现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目标。威慑功能是指通过对行为人额外的经济处罚,警示和限制其他人不再从事此类侵害行为,达到威慑的预期效果。激励功能是指通过高额的赔偿金,增强受害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二、我国建立反垄断法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反垄断法被称为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宪法",是维护市场

6、正常竞争的关键工具。自2008年起实施《反垄断法》以来,我国反垄断案件调查数量逐年增加,并且涉及到市场的各个行业,对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然而,在众多提起诉讼的反垄断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数量很少,大多因证据不足无疾而终,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民事责任采取的是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这种制度的局限在于无法调动私人力量,仍然依赖公权力发掘垄断行为,最终影响到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因此,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引入反垄断法有其必然性。(一)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我国《发垄断法》第50条规定,民法是反垄断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而民法以

7、填补损害原则,这种损害赔偿以受害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并没有考虑惩罚行为人,忽略了反垄断法的惩罚功能。研究反垄断立法,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以填补损害为一般原则,这种单纯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不能满足社会需要,需要一般之上的特殊,因此,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同样应当作为反垄断法规制市场运行的原则。(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垄断行为和一般的违法行为不同,垄断行为的实施者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垄断行为可以通过直接受害者将损害传递给本产业链下游的经营者或消费者,甚至会波及到其他领域的参与主体。这种涟漪式的损害一旦形成是难制止的,同时还会影响广

8、泛。同时,垄断行为的实施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差距悬殊,在案件审理中,受害者不能提供明确具体的数据,也无法精确计算出赔偿数额。因此,如果法官使用补偿性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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