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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技术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强技术市场管理,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技术交易是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他技术性经营活动第三条凡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
2、策的技术,均可进入技术市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禁止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不得进入技术市场。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域、行业和经营范围的限制。第五条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技术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培育、发展技术市场。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
3、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责是:(一)宣传、组织实施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二)依法查处技术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三)管理、使用技术市场发展基金;(四)其他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市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技术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遵循管理与经营分离的原则,不得进行技术经营活动。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税务、审计、人事、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4、,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第三章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第九条技术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三人以上的技术经纪人;(四)有与业务相适应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资金。第十条成立技术中介机构,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技术中介机构和技术经纪人不得隐瞒委托方或者第三方的真实情况;不得与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所提供的技术、技术信息应当真实可靠。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在
5、不侵害所在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业余技术交易活动,并取得收入。鼓励离休、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并获得报酬。第四章技术交易活动管理第十三条技术交易应当订立技术合同。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采用书面形式。第十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技术交易会,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和工商、技术监督、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技术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夸大其技术性能和经济效益。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公告,应当提交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未提交证明的
6、技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十六条技术交易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交易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第十七条在技术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冒充专利技术;(二)发布虚假广告;(三)窃取他人技术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四)以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签订技术合同;(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章奖励与优惠第十八条对在技术市场管理和技术交易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对符合国家有关规
7、定的技术合同,按下列规定提取奖励费用:(一)技术供方应从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10%—30%奖励对该项技术交易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对向贫困地区开展技术交易的,上述比例可提高到20%—40%;(二)技术受方应从技术合同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奖励实施该项技术的主要决策者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三)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本单位专职从事技术经营的人员,可从其经营取得的技术性纯收入中提取3%—10%给予奖励。第二十条科技人员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省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核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作为晋级和
8、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第二十一条凡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取得技术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后,给予办理。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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