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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3.《东兴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3东兴市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人才特区”的需要,加大引进、培养和聚集高层次人才力度,更好地为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提供人才保障,结合东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从国内外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毕业于“985”工程院校具有学士学位且入学时为第一批录取的本科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各类高级人才、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能人才。虽不具备上述资格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发明专利、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才能,且在年度拟定的急需
2、紧缺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范围内的,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列为我市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第二章高层次人才引进方式第三条公开招聘。一是通过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方式引进人才;二是我市通过其他方式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才。第四条柔性引进。指打破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才与所属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的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第三章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遇第五条身份待遇。属于公开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3、,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先进后出的办法入事业单位编制。第六条工资待遇。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报酬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待遇制度。第七条社会保险待遇。引进的人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接手续,相关部门给予优先办理。第八条安家费待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入编后,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具体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博士学位的高层
4、次人才每人15万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硕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5万元,具有“985”工程院校学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每人2.5万元。安家费分5年平均支付。在我市非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安家费补贴,补贴由市财政与人才所在企业各付50%,并一次性给予拨付。第九条配偶就业问题。引进人才需随迁安置配偶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解决就业。第十条子女就业入学问题。引进人才其成年子女的就业,由用人单位会同人社部门优先予以推
5、荐;其未成年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第十一条建立住房保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为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985院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在东兴工作期间住房。第四章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第十二条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坚持“谁用人,谁培养”原则,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培养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第十三条建立高层次人才生活补助机制。对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职
6、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的生活补贴;既有正高职称又有博士学位者,可同时享受以上两项补贴。人才已退休、不在我市工作或身份转换为国家公务员的,不再享受此项待遇。第十四条实施本土人才培养工程。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的,在职攻读期间,保留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称评审资格。对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硕士学位的,由市财政给予10000元的
7、一次性奖励;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职称晋升为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事业单位人才在职进行学历提升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自主参加研究生学历提升或者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参加学历提升的,个人须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并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建立高层次人才特殊困难帮助机制。对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双亲、配偶及子女)因遇到不可抗拒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特殊困难
8、的,可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酌情给予适当的帮助。第十六条在我市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市财政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5%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第十七条属于我市引进的高层次柔性人才,在我市的服务期限不能少于5年,聘用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十八条引进人才个人及相关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如弄虚作假,将追究其本人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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