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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0年8月19日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日期】2000-08-19 【生效日期】2000-08-19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李嘉廷 2000年8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
2、人民政府对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经过对14个省直部门负责的84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0项,下放7项,简化6项,保留61项。 二、对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登记备案规定的,实行登记备案制。 三、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属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负责审批;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审核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批。属省级技术改造项目中限制类的,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四、申请国债资金(含国债贴息)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技术
3、改造项目,分别由省计委或者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五、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其资金由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根据省计委、省经贸委的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直接拨付。 六、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时限制、项目跟踪服务制,由省外资办牵头通过一楼式审批服务办法审批或者登记。 七、今后凡不具备投资项目审批权的部门不得再从事投资项目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资金安排或者技术审查等形式变相审批。事业单位不再行使投资项目审批的行政职能。 八、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应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细则,明确投资项目审批的程序和时限。九、本决定自发布
4、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目录 一、省计委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省级审批权限内的一般性基本建设项目; 2、除大中型及重点项目以外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 3、利用非国有资金的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 4、基本建设项目中投资许可证的办理; 5、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省财政预算内
5、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下(包括贴息)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下达计划,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地、州、市负责审批; 2、以工代赈项目(国家计委明确要求省级审批的除外),由地、州、市负责审批; 3、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批; 4、铁路地方货场和专用线基本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州、市负责审批。 (三)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2、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
6、0万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和信息产业项目; 4、建设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5、总装机规模1000千瓦以上1万千瓦以下的电源建设项目或者110千伏以下的电网建设项目。 (四)保留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的事项(28项) 1、国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2、申请国家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3、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含贴息)1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
7、(工程技术中心)新建或者改扩项目; 4、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5、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及信息产业项目; 6、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或者申请国家专项投资补助的流通设施(包括市场、仓储等)项目; 7、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8、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9、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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