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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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界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沈绿野肖m[摘要]近年來,跨国界环境污染事件频仍,已形成对相邻国家及地区乃至全球环境的严重威胁。笔者拟从一具体跨界污染事件入手,探讨相关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在解决跨界环境污染责任小的适用状况,阐释有关现代跨界环境污染国际环境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其缺失,在此基础上提出变革现有跨界环境污染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设想。[关键词]跨界环境污染国际法律责任历史沿革制度变革—、引言1988年6月初,尼口利亚报道了一条非官方获得的消息,意大利一家公司分5条船将大约3800吨有害废物运进了本德尔州的

2、科科港,并以每月100美金的租金堆放在附近一家农民的土地上。这些冇害废物散发出恶臭,并渗出脏水,经检验,发现其中含有一种致癌性极高的化学物——聚氯丁烯苯基。这些冇害废物造成很多码头工人及其家属瘫痪或被灼伤,有19人因食用被污染了的米而中毒死亡。经过调查核实后,尼FI利亚政府采取了果断的措施,疏散了被污染地的居民,逮捕了10余名与此案冇关的搬运人员,并将此事上升为外交问题,从意大利撤回了大使。经过交涉,意犬利政府将所投弃的有害废物和被污染的土壤进行处理,将其运回意大利。但由于意大利的各个港口拒绝其进港,欧洲各国也

3、拒绝其入境,只好长期停留在法国外的公海上。这是近年來最具影响力的跨界环境污染事件之一。如果说危险废物的直接越境转移的危险性显而易见的话,其他的跨界环境污染形式就隐蔽得多,如垃圾进口,被冠之“原料进口”;又比如污染工业的转移,以日本为例,其国内已基木没有皮革、橡胶、电镀、造纸等高污染的行业,这些行业都已经转移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这些发展中国家往往为了发展经济,不但不加以禁止,反而向投资国提供各种各样的投资优惠条件,“先污染后治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廿询学界对跨界环境污染赋予了较多

4、的关注。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学者们人多摒弃了传统国际责任制度的理论框架,而重新构建、重点阐释所谓国际损害责任(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造成的国际环境损害的责任),而笔者以为,传统国际责任理论固然在很多问题上已经不相适应,但在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之外的许多跨界污染事件中仍不可或缺。传统国际责任理论其实是与国际损害责任并行不悖的制度,两者相得益彰,各补其短,共同构成了完备的跨界环境污染国际法律责任的全面体系。笔者将在责任发展、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的障碍及其克服、责任形式等诸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二国

5、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沿革及其在跨界环境污染问题中的运用(-)国际法律责任制度的沿革有关国际责任的实践,可以说早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之前就已出现了。但国际责任的理论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则是相当迟缓,从17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国际法中的国际责任制度几乎没冇实质性的发展,特别是其中的跨界污染责任制度,一直到进入20世纪后才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并发展起来。同吋,随着国际法其它部门包括国际组织法、国际争端法、空间法等的迅速发展,也推动了国际责任制度的迅速发展。1、20世纪之前的国际法律责任制度17世纪之前的国际法“处于一种游离状态

6、,多与宗教、正义、道德等观念联系在一起”。①这一时期的国际责任也是游离的,具冇真正法律意义的国际责任概念还很模糊。•般认为,国际责任的萌芽从古希腊的城邦吋期就产生了,当时城邦之间冇许多关于战争、使节和条约各方面的习惯,这些习惯冇着相当稳定的内容和形式,渐渐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具有最初法律效力的国际法规则,“而对这种习惯规范的违反,其制裁形式也仍然是战争。”②因此,战争是最早的国际法律责任形式。17世纪上半叶,欧洲犬陆发生了“三十年战争”。为结束这场战争,1648年交战各方在德国威斯特伐利亚省召开了和会,并缔结了

7、两个条约——《蒙斯特条约》和《奥斯纳布吕克条约》(两个条约合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创了以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并规定对违反者应科以处罚。③与此同吋国际责任的理论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在17、18世纪,以雨果•格老秀斯为杰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占据了统治地位。格老秀斯在其代表作①梁西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4页。②李家善:《国际法学史新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笫16页。③黄徳明:《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国际法的影响》,《江汉论坛》2000年第6期。《战争与和平法》中

8、主要运用罗马法的理论来阐释国际责任的原则。如根据罗马法中的侵权行为的过错原则,提出过错是国家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的观点。同时他还认为,国家有义务赔偿因过错造成的损害;受害国有权发动战争来耍求赔偿或惩罚冇过错的国家。这些观点对以后国际责任理论及习惯规则的形成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9世纪下半叶,国际法学者开始专门研究国家的国际责任问题。这一吋期,囿于传统国际法的主体仅限于国家,国际责任也相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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