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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讨与建构:离婚案件中的反诉问题研究《法律适用》 2011-05-1013:54:20 杨兵一、问题提出:“中国式离婚”中反诉制度的缺失及检讨 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在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等多方面均有裨益,因此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中几乎都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也不例外,在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了反诉制度。但作为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类型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的婚姻案件,在我国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不认可反诉制度存在。 ... 从理论上而言,主要基于以下几种观点否认离婚案件中反诉制度存在。其一,离婚
2、案件属于人事案件中的一种,关乎家庭安定和社会稳定,具有强烈公益性,国家有干预和介入的必要,因此在审理中一般实行职权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而限制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所以,“无论原告请求与否,人民法院都应主动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财产三个方面进行审理,被告的请求不起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被告提出了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不提出也应全面进行审理。”[1]其二,“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吞并本诉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益。在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的请求,并不能达到抵消、吞并本诉原告主张的目的。”[2]其三,“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应与本诉有牵连,是一种新的诉讼法律关系。因此,认为离婚之诉的原告提起
3、离婚,其诉讼请求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诉讼中若被告同意离婚,则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若不同意离婚,则为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存在被告提出一个新的独立的与本诉离婚不同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反诉不能成立”。[3] 在以上几种理论观点的影响下,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反诉,大多数法官也是持否定态度”。[4] 以实践中一个真实的案件为例:[5]原告王某(男)以双方分居已满两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李某(女)离婚,其诉讼请求有如下几项:(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小王归原告抚育,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三)判决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彩电、冰箱
4、、洗衣机归原告所有,沙发、双人床归被告所有。 被告则答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称离婚原因并非双方分居满两年,而是原告与第三者长期同居,并要求:(一)婚生子小王归被告抚育,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除原告所述外,还有汽车一辆、房产一套,要求该汽车和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20万元;(三)双方有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双方各负担5000元;(四)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与第三者长期同居,但与被告分居未满两年,被告所称房子系案外人所有,故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小王由被告抚育,原
5、告每月支付抚育费300元;(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彩电、冰箱、洗衣机归原告所有,沙发、双人床、汽车归被告所有;(四)双方夫妻共同债务1万元,原告与被告各自负担5000元;(五)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中关于其与第三者同居及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上诉要求撤销判决第4、5项,被告不服判决中关于房产的处理,上诉要求改判判决第3项,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将该房产判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补偿款20万元。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典型的中国式离婚案件,其中的审判过程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一种典型的离婚案件处理方
6、式。这起案件中一个鲜明的特点是:被告在答辩中提出了诸多具有请求性质的意见,但并未被作为反诉请求进行处理,被告在当事人身份上也未被列为反诉原告,而被告答辩中的许多要求最终却在判决主文部分得到了处理。 对于上述理论观点及司法实践的处理方式,笔者均认为有值得检讨之处。 ... (一)从理论上而言,以上三种否认离婚案件中反诉制度的观点均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对于第一种观点,尽管以身份关系为特征的人事诉讼一般实行职权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而限制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适用,但婚姻案件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因为婚姻案件中既包括着以身份关系为特征的纠纷,如婚姻事件之诉(包括离
7、婚之诉、婚姻无效之诉、撤销婚姻之诉等)和子女监护人的确定之诉,也包括着以财产关系为特征的纠纷,如夫妻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而“财产法上之权利,原则上当事人得自由处分……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即系基于当事人得自由处分之权利而生之原则”。[6]因此,婚姻案件中并非均实行职权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在财产性质的非婚姻事件中,应适用通常诉讼程序,遵循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的法理。而且,即便是人事诉讼程序,也同样具有当事人主义的性质。否则,如果就事实的搜集、证据的提出,都完全依赖法院发动职权的话,将不是法院的组织、能力所能负荷,某些情况下甚至无法查清事实。譬如,当事人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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