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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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和品质,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发生,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导则。第二条 本实施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含公寓楼、商住楼等)。第三条 本实施导则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第四条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

2、建设过程中,除执行本实施导则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五条 工程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实施导则的规定。第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重点。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导则规定,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经济适用房、旧城改造回迁房以及城乡结合部商品房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各方违法违规降低住宅工程质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三

3、章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第八条 建设单位(一) 应当贯彻执行实施导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相关措施。(二) 定期召开会议,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 必须保证住宅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如对施工图设计提出工程经济控制性指标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具有充分依据;不得将门窗、防水等工程肢解发包。第九条 设计单位(一) 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强化各专业协调配合,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进

4、行深入细致的设计;在住宅工程设计中应当按本实施导则落实相应的设计措施。(二)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三)住宅结构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桩基及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承载力的检验。设计文件中应注明二次装修承载控制值。第十条 施工单位(一) 在图纸会审时应将不符合本实施导则的情况及时告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进行变更。(二) 针对工程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落实设计图纸

5、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对容易产生空鼓、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部位提出并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必须将本实施导则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三)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住宅结构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要求。(四)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五) 工

6、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记录、收集和整理质量通病防治的相关资料,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第十一条 监理部门(一)应依据本实施导则,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将住宅工程结构质量、使用功能作为监理工作的控制重点,并列入《监理实施细则》中。(二)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三)按有关规定做好旁站监理和见证取样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厕浴间蓄水、屋面淋水试验、结

7、构裂缝控制及外墙保温隔热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工作。(四)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巡视和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工程完工后,应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总结纳入竣工评估报告中。 第四章砌体裂缝防治技术措施第十二条 设计措施(一)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温度变形缝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要求进行设置,当采用有效措施后,可适当放宽。(二)底层窗台下墙体灰缝内设置三道焊接工件网片或2Ø

8、8mm钢筋伸入墙体不小于600mm;或在窗台标高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厚度不小于80mm,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Ø8mm,嵌入窗间墙内不小于600mm;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500mm的配筋砌体,或墙体内适当增设构造柱。(三)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Omm与墙体同宽的钢筋砼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四)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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