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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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

2、和单位,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是指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产品,不得使用。7第五

3、条 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培训时间计入继续教育学时。第六条专职安全、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标准。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九条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度;(二)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计划;(三)组织协调

4、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的重点监督工作;(四)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五)负责全市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并定期向国务院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内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工作的年度计划;(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工作的组织落实;(三)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7(四)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建议,并定期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在

5、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务院各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专业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市有关专业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自查。市各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可选择部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专业工程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制定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管理制度,应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查,以确保强制性标准

6、得到切实贯彻;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在工程施工招标阶段,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施工单位评标定标的依据之一。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过程中,参建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第十五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

7、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7规定的,应及时向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须分别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写出贯标检查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完成。工程贯标检查报告必须经该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贯标检查报告是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并与竣工验收资料一起永久保存以备检查。工程建设标准贯标检查报告的内容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基础类型、开、竣工时间、

8、各责任主体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责任人姓名;  (二)检查内容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检查要点逐项检查,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记录要求真实有效;(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第四章 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二)是否设立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岗位并配备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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