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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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范  篇一:00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JGJ146-XX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Standardofenvironmentandsanitation  Ofconstructionsite  XX-01-21发布XX-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30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公告  现批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46—XX,自XX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2、3.1.1、3.1.7

2、、3.1.11、4.1.6、4.2.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XX年1月21日  根据建设部建标[XX]6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一般规定;3.环境保护;4.环境卫生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5号;邮政编码:100055)。  本标准参加

3、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青岛市建筑工程  管理局、北京城建集团、上海建工集团、天津建工集团、广州建工集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照源阮景云顾美丽杨纯怡  李生贵蔡崇民张佳边尔伦孙维民许月根戴贞洁高俊岳  l总则  2一般规定  3环境保护  3.1防治大气污染3.2防治水土污染3.3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4环境卫生  4.1临时设施4.2卫生与防疫本标准用词说明条文说明  1总则  为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

4、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及拆除工程。  本标准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2.0.2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1.8m。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主要出入口明显处应设臵工程概况牌,大门内应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和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制度牌。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应选址合理,并应符合安

5、全、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水土、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施工企业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特点,做好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和防暑降温、防寒保暖、防煤气中毒、防疫等工作。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  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施工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环境保护3.1防治大气污染  施工

6、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从事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运输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采取保证车辆清洁的措施。  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大模板等存放场地必须平整坚实。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  篇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XX年二级注册建筑师考点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本节内容主要来源于以下法规的规定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

7、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XX年8月21日。XX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没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XX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涉及107个强制性标准,标准更新率为42%,条文总数为1444条,并于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  XX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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