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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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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的要求,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
2、的“四化”发展新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9—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
3、、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是海南省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主管部门,负
4、责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县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并组织推荐认定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第二章 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孵化器及其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9—1.应是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具备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8名以上具备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二)孵化器3.运营时间达2年以上。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场地面积的7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
5、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0个。6.至少成功帮助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融资。7.至少有5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8.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9.管理规范,制度完备,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机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9—10.
6、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县、琼中县、乐东县、保亭县、陵水县、昌江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等中西部市县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战略性新兴
7、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无纠纷。第七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二条:1.有自主知识产权。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100万元。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第八条申请认定众创空间及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1.应是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9—2.具备专业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具备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二)众创空间3.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
8、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租赁期自申报日起应在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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