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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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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精神损害赔偿研究[摘要]:伴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与法制观念的增强,人们不断强化对精神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越来越重视对自身的价值、尊严和安全的追求,由此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成了众人瞩目的焦点。本文立足于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法律法规,从精神损害的定义出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有益的探讨和较为科学的界定,揭示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理论依据和重大意义。最后在对我国精神损害的立法沿革回顾和现状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实践中科学确定赔
2、偿金额的构想。 [关键词]:精神利益,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部分综述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纵观整个人类发展史,人类对自身的自由,平等,幸福的追求从来未停止过,特别是近现代,从十九世纪“天赋人权”思想的提出到现代人权概念的发展成熟,从物质文明的发展到精神文明的建设,维护人的社会价值和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尊严,安全,迫切需要把精神损害赔偿提升到法律的
3、高度,制定出一系列有效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从而使物质社会和精神社会达到有机的和谐统一,促进人类的进步。 勿庸置疑,这个神圣的历史使命落到了民法的肩上。民法是私法,是权利法,是法律地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法,它不仅对人的生存资格予以确认,更以其对主体权利的充分肯定而使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超越于生理需求而赋予生存的更丰富的内涵。民法的文化所体现的价值均以对人的自身关怀作为首要的和最终的价值取向。“人性的首要法则是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其自身应有的关怀。”〔1〕卢梭在法国大革命前夜的呼声也正是民法所要体现的理念,是民法文化的精髓,体现了人们对自由的向往,对权利的执着,
4、对自主自治的渴望。 民法以其特有的理念和不断完善的制度最大限度地确认人们的权利,并予以充分有效的保护救济,从物质利益的保护到精神利益得到保障,从肯定财产损害赔偿到肯定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逐步扩大,虽然经历了一段漫长而曲折的历程,但这段发展历程表明承认精神损害赔偿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体现了人类对自身价值的充分认识和尊重。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最早的
5、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资产阶级民法确立的,并首先体现在对人格权的保护中,它是资本主义社会人格尊严绝对不可侵犯“个人本位主义”思想在立法上的一个集中表现。伴随着社会的进步,现代日益发展的科学技术所带来的对人身利益侵害机会的大大扩大,促使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越来越深刻,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日趋完善,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民法典中规定了较为详细和具体的人格损害的认定范围和赔偿数额的确定,英美两国则以判例和单行法规规定。 由于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近代以前无民法,从而导致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起步较晚。首先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之中。
6、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切实的完善和健全。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变化,日趋复杂,从而产生愈来愈多的社会关系,现有法律法规由于受到当时立法的经济,政治,思想条件和立法技术的影响,显得十分滞后,突出的现象就是精神损害赔偿一度成为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领域的热点问题,之所以热,究其原因,是我国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化,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反映到司法实务中则是民事赔偿案件中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受害人提起精神赔偿要求的不断增多,赔偿数额越来越大,而我国现有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其研究力度和深度不够,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其结果必对法治进程造成障碍。课题份量
7、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深入的系统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加强民事立法的科学性,弥补人格权与身份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的不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良好有序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一、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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