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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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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平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实效,强化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领域的防控,有效应对职业病高发期风险,坚决遏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分类分级引用法规标准依据详见附件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是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附件二)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级别高
2、低做出初步判定,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根据本办法第10-12条级别升降情况对企业职业病危害高、中、低风险级别做出最后判定,并依据分类分级情况供各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实行动态化、差异化监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第三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坚持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23—第四条市级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各县(市、区)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具体工作,每
3、年组织开展分类分级、社会公示、建立监管台账、实施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第二章分类分级第五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7〕77号)及《南平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2016年修订版)》(南安委办〔2016〕46号)要求,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督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及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安健〔20
4、17〕74号),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一体化,将职业健康相关指标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健康达标方可通过标准化评审。第六条—2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是职业健康分类分级监管的基础,各县(市、区)职业健康监管职责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方式,协调沟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分级》(GBZ/T229)方法在定期检测数据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各职业病危害岗位做出分级结论并在检测报告(包含评价中的检测)中明确,最后对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附件二),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级别高低做出初步判
5、定(检测分级报告范例详见附件三,具体操作要求见第七条—第十二条),检测报告增加的分类分级计算如有产生费用不得转嫁至企业承担。第七条检测中的技术性问题按照2018年1月31日南平市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研讨会议纪要议定事项(详见附件四)解决,如常用职业性接触化学物的危害指数THI数据由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协助计算确定,统一作为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化学物作业危害分级的依据(常用职业性接触化学物清单及危害指数THI数据详见附件五)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判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关键风险岗位,以“★”在检测报告中标明并做出判定说明。
6、下列情形列为关键风险岗位:(一)粉尘作业岗位分级结果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二)有毒作业岗位分级结果的“中度危害”和“重度危害”;—23—(三)噪声作业岗位分级结果的“极重危害”;(四)高温作业的“重度危害和极重度危害”;(五)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1.《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放射性危害因素的;2.存在石棉纤维粉尘、矽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3.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4.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参考详见附件六);5.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
7、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情形。同一作业岗位中的几种危害因素均符合关键风险岗位标准的以一个关键风险岗位数量计算。第九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判定(一)根据行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中的分类结果为准)、企业关键风险岗位数量、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化学物、关键岗位接害劳动者的数量、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新发职业病例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划分确定出I类(低风险)企业、Ⅱ类(中风险)企业及Ⅲ类(高风险)企业。(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
8、016〕9—23—号)开展检测工作,在保证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负责对照《用人单位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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