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工信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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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工信委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本委行政执法质量,规范本委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委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派出机构、有关直属单位或本委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

2、相适应的处罚,具体包括:  (一)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行政处罚的幅度;  (四)是否减轻行政处罚;(五)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执法机关在执法职能和执法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七条坚持教育与处

3、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执法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本委门户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自由裁量制,即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四个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从轻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上但上浮不超过30%,对违法行为人适用的行政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适中的处罚方式,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进行处罚。

4、从重处罚是指在一种处罚种类中法定幅度内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条应当或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或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二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有悔过表现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

5、行为的;  (三)配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能够主动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的;  (六)其他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和情节的。  第十二条一般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三)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应当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  (二)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法行为;  (三)情节恶劣,

6、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六)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七)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扰乱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且因此引发群体事件的;  (九)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一)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四条对当事人减轻、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

7、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在告知当事人后,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法定倍数罚款的,应当核定

8、违法所得,并按法定倍数罚款。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实施行政执法时,法律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实行回避的制度。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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