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旧城改造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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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建委旧城改造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快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旧城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街村主体,统一规划、整体推进,连片开发、集中配套,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依法实施、规范运作”的原则,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因素,兼顾各方利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高起点规划,高水设计,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作,逐步实现“改出一批新社区,改

2、出一批新产业,改出一批新财富,改出一批新市民”目标,实现城市形象和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本性提升。二、旧城改造项目实施程序(一)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旧城改造专项规划,确定改造片区,提出片区控制性规划意见。(二)各街道(开发区)提出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报市政府审批。重要片区也可由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与相关街道(开发区)会商后,直接提出改造计划,报市政府审批。(三)市政府批准旧城改造年度计划后,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改造项目四址范围,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国土部门确认改造项目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及权属。(四)各街道(开发区)在

3、调查摸底基础上,根据规划、国土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状况,编制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审查。(五)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组织城建、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会审,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六)市政府批准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后,各街道(开发区)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其中集体土地上的改造项目,以村(居)为单位,村(居)民安置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5%以上,方可按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开工建设安置房。(七)市政府组织各街道(开发区)、有关单位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八)改造项目用地达到净地条件后,纳入政府

4、土地储备,依法公开出让,进行开发建设。三、加强旧城改造规划管理(一)旧城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就近集中、成片开发的要求,加快编制完善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好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提高小高层和高层住宅建设比例,从严控制多层住宅建设比例。(二)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等规范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确保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齐全。要加强对旧城改造规划的调控和管理,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三)旧城改造项目安置区与销售区分区建设,涉及多个村(居)、单位

5、的改造项目,安置区要相对集中。(四)旧城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市政府组织编制,或由土地开发整理单位负责编制,费用计入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四、在推进旧城改造中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一)改造村(居)原址以外新增用地纳入片区整体改造的,按照新增土地总面积的20%为村(居)留用经济发展用地。该新增用地不再享受土地增值收益奖励政策。(二)留用经济发展用地的方式分为留用土地、资金补助、代建回购、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由村(居)自主选择。1、改造村(居)选择留用土地方式,由村(居)按照该区域控制性规划自行建设,土地性质保持原性质不变。2、改造村(居)选择资金补助方式,对留用土地

6、按照片区规划用途评估价值扣除征地费用,作为补助资金,由市政府拨付给村(居),用于村(居)集体发展和村民生活保障。3、改造村(居)选择代建回购方式,对留用土地按片区规划用途评估价值扣除征地费用,改造村(居)回购等值的建筑物。4、改造村(居)选择土地作价入股方式,对留用土地按片区规划用途评估价值扣除征地费用,以入股方式参与项目的开发建设,获取经济收益。(三)鼓励、支持村(居)参与旧村(城)改造。鼓励村(居)将集体存量资产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依法设立由全体村(居)民共同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以联合开发企业成立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参与和实施旧村(城

7、)改造,承担经营风险,享有开发收益。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要求改造项目扣除安置用地后,开发用地按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确因规划功能配置等原因不能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住宅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实施实物配建。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由城建部门确定配建面积、住房套型面积、建设工期及配建标准等建设条件,作为土地“招拍挂”的附加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关建设合同中明确。六、完善旧城改造有关政策(一)用地支持1、拟改造片区内村(居)原址、村办企业、村(居)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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