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探究论文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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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行委托事务处理所支出的费用的义务与受托人进行事务的处理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对应与牵连的关系,因此,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若该部分履行涉及利益轻微,根据《合同法》自由、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当事人可以斟酌利益及交易的习惯,据以上原则加以考虑。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就其交付之买卖标的物应付瑕疵的担保责任,而瑕疵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发生的,因此可归则于出卖人的事由所致,则出卖人除了负有瑕疵的担保责任之外,同时还构成不完全履行债务之不履行责任。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此条款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一方违约的关系,即一方

3、违约之后,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违约包括部分履行及瑕疵履行等情况;但问题是,在双方违约即《合同法》第120条规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维护交易秩序,因此,需要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对拒绝履行的权利的滥用做出严格的限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于鼓励交易、保障交易安全,规范合同当事人的交易,平衡当事入之间的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  互负债务瑕疵履行留置权

4、  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抗双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我国《合同法》确定了抗辩权制度,更确切地说是在双务合同中确立了抗辩权制度。其最终目的是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下更好地履行合同。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的权利并保证其合同的履行,防止或避免单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发生,从而公平地实现合同的目的,维护交易安全。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由于水平与篇幅有限本文将只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探讨,以就请教于法学界的老师并期待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5、  亦称履行契约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为何,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其一为请求权否定主义理论;其二为抗辩权主义理论。前者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须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至少也得提出履行,这才始得向他方请求对待给付;换言之如果债权人未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而请求相对人先给付的,相对人得主张债权人无请求权;即若债权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给付或已为给付的提出或相对方负有先给付的义务时,其请求权即被否定。后者认为双务契约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他方为给付,但若于请求时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自己的义务,他方得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或不履行的抗辩而拒绝

6、自己的给付。这一学说在买卖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体现非常得体合理,更能充分的显现出《合同法》公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因此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学说即抗辩权主义理论。  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而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担和享受权利的合同;其特征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即当事人双方互有权利,互为义务;其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制约的。而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性。[1]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相互牵连、相互关联即一方的给付义务不

7、发生,对方的对待给付亦不发生。  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时,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对待给付义务。而所谓的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简易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而功能上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人所负的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互为关联,一方不能履行义务,对方原则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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