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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2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应成为男女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应成为男女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离婚均应遵循男女双方自愿原则。但是,在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下,应否准予离婚,《婚姻法》作出了一定的规定,具体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另一方面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即: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
2、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得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男女双方是否离婚的前提条件。然而,笔者认为,由于各个家庭矛盾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且各个家庭矛盾产生有它的长期性、复杂性,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应成为法院判决准予男女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首先,夫
3、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由夫妻双方达成共识,而不能靠法官的主观意识来判断。因为,夫妻感情状况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男女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男女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三是只有男或女一方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上述第一、二种情形下,法官依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思维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当无异议。但是,在第三种情形下,法官无论是依哪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来处理婚姻案件,均不能满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前提条件,因为,毕竟还有一方当事人认为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 其次,感情属于意识的范畴,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身就是无法用一
4、个具体标准来衡量的,它只能靠法官的主观意识来判断。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是否准确,无论社会上如何评价,只有男女双方当事人自己清楚。比如,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而上演一出离婚闹剧,而法官仅凭主观判断认为其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当然不妥。然而,《婚姻法》却要规定,只有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官才能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一是这种判断没有有形的证据来印证,难以经受各种考验;二是它与法官自身的素养有关,不同素养的法官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三是它容易使当事人产生法官滥用审判权的印象。所以,在大量的离婚诉讼案件中,把这种抽象
5、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夫妻双方能否离婚的前提条件,的确难以令人信服。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第三,夫妻感情即使一时破裂,通常情况下也不会是长期的和不可逆转的,它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当夫妻双方之间发生重大矛盾冲突时,往往都会对夫妻感情产生怀疑,甚至于认为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这是人之常情
6、。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情绪的平静,夫妻感情又会逐渐恢复。当然,这里也不排除那些夫妻感情一生都不恢复,以致于离婚的情形。笔者想要说明的是由于人的感情是不断变化的,法律把这种经常变化的感情当作不可更改的、夫妻离婚的前提条件,值得我们深思。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如此修改,一是可以最大限度体现婚姻自由的原则,二是尽可能地保护婚姻双方
7、当事人独立的与人身和财产相关的权利。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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