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探讨

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探讨

ID:9005475

大小:29.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4-14

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探讨_第1页
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探讨_第2页
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探讨_第3页
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探讨_第4页
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探讨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探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定的标准。然而感情破裂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不简单,在具体案件中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不同经历、不同观点的法官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相似案情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样。古语有云:清官难断家务事。但在当今的法治中国,清官需断家务事,离婚的“官司”也要打的有理有据,从而我对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进行了一些探索:一、法律对如何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明文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

2、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7条、8条与现行《婚姻法》及其解释存在冲突,笔者认为应当适用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分别明确规定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5种情形和14种情形,同时,也不约而同地规定了兜底条款,即“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出现了以上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时,法官可以判决双方离婚,是好处理的。但是,难就难在“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的判定,这是无法列举完的,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然而离婚往往是当事人5心理上的原因,心理上的原因太复杂了,受客观条件影响的因素也太多,无法与一个人相处的原

3、因,也许是无法言语的,也不容易举证,就算勉强能举证,其证据效力也容易大打折扣。二、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做法如果说上述法律规定是列举法,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法官审理部分离婚案件中也用到了综合分析法。因为夫妻感情包含多方面内容,涉及伦理、道德、志向、文化、修养乃至两性差别为基础的生理和心理感受,感情不是凝固不变的,它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所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可以从调查双方当事人以下五方面入手,来综合分析:首先是看婚姻基础。也就是看双方结婚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强迫;是处于真挚的爱情,还是处于某种动机而别有所图。其次是看婚后感情

4、。主要是看夫妻感情的发展变化,不能只看夫妻一时一事,应全面分析,要透过现象分析本质。第三是看离婚原因。主要看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是否可以调解,可否归责于当事人一方,配偶一方是否犯两性关系错误等等。第四是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就是在前面的基础上对婚姻现状和发展前景所作的估计和预测。比如夫妻之间已互不履行义务,但还藕断丝连;一方对自己的过错有悔改表现,对方予以原谅等等。第五是看有无和好可能。判断双方关系有无和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当事人的态度,5包括坚持不离一方有无争取和好的愿望和行动等。但是,以上的综合分析看似具体,实则抽象,而且拘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5、在制作判决书时也无相关法律条文可以援引予以支持。三、离婚案件中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践困惑与对策(一)实践困惑我们知道,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夫妻感情才是左右婚姻的决定因素,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抓住了婚姻的实质,是认定婚姻关系存废的最好钥匙。我国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是从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而来的,是我国优秀民族法律文化的结晶。然而,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以现在的国情来看,以“感情确已破裂”为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似乎过于概括抽象化和理想化。笔者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困惑,是不是但凡达不到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那5种和14种情

6、形的,就可以采取保守做法,即判决不准予离婚?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实在太难判断了。比如,一方酗酒本不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笔者遇有一案例中的原告确实无法忍受被告酗酒以及饮酒后发酒疯的状况,甚至产生了精神压力,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坚决不同意和好,那是否可以考虑个案而判决其离婚?(二)对策笔者5认为,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裁判离婚的概括性标准,有两个缺点:一是夫妻感情具有个性化主观色彩和隐秘性,即使是当事人本身亦往往只能意会不能言传或不可捉摸,如作为裁判离婚的客观标准,不仅使当事人自己陷入认定的困境,亦使法官难于作出准确性判断,而

7、且由于法官个体的素质差异和情感体验的不同,同一表征事实在归入感情认定时必然发生分歧,增加了离婚诉讼结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二是夫妻感情属于人的心理、情感和精神范畴,不属于法律直接规范和调整的领域,而婚姻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一种,才是法律规范应该调整的对象。所以,笔者有了大胆的想法:一是在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具体化。二是可以用“婚姻关系破裂”来代替“感情确已破裂”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原因如下:1、“婚姻关系破裂”能比较全面的反映出导致夫妻间不能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原因。因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基本含义就是夫妻之间确已不能享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