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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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大陆与澳门自由刑之比较研究大陆与澳门虽为一国之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它们却有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产生的殊有差异的刑法制度。这既是一个客观存在,也是我们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观察具有异质色彩的澳门自由刑制度也是在镜子里照观自己的一种方式,本文作者试图从自由刑的比较中寻找差异和认同。来的因素是强大的。从这一点看,大陆没有实现有期徒刑、拘役与无期徒刑的单一化。在系统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有人建议“取消拘役刑,降低有期徒刑的下限可保证各刑种的相互衔接,适应惩罚

2、罪犯的实际需要”,但未被采纳。我们认为,该建议的实质是将拘役与有期徒刑单一化,但并不废除个月以下的短期自由刑。在保留短期自由刑的情况下,仅从一种立法模式转向另一种模式,即由“单独制”转向“混合制”,并不能消除其弊端,甚至也谈不上限制短期自由刑问题。因为限制短期自由刑须有相应的配套的立法规定,它与采用的立法模式无直接的关系。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乏短期自由

3、刑的支持者。后者认为,尽管短期自由刑有不少弊端,但它仍具有不能完全取代的价值,如有利于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充当其他替代措施的基础等。不同对立观点的统一是缓慢的、困难的,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妥协的。我们认为,《1960年联合国防止犯罪与罪犯处遇伦敦会议关于短期自由刑的决议》,就是各种不同声音相互作用的结果,即不同观点相互妥协的产物。该决议指出:“大会认为短期监禁,足使受刑人受社会的歧视,并使受刑人极少获得或者无法获得建设性训练的机会,因而认为普遍适用极不相宜。惟大会认为在若干案件中,法律有时也需要短期监禁,以达到矫治罪犯的目的。基于前述情况,大会认为,如果

4、完全废除短期监禁,从实际情况看并不相宜。为了解决此问题,可将短期监禁减少实施,而尤以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特殊情节的被告,实不宜遽予短期监禁。逐步减少短期监禁的实施,必以其他方法加以代替,如缓刑、保护管束、罚金、监外执行以及其他不剥夺个人自由的措施等。如果必须适用短期监禁时,受刑人在被监禁期间,应与长期徒刑者隔离,其处遇也应较具建设性,并在被监禁期间,尽可能按人分类予以安排。如果设有开放式监禁场所,则经判处短期监禁的受刑人,也应优先送往这类场所执行。”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

5、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准。对于犯罪竞合,“可科处之刑罚之最高限度为具体科处于各罪之刑罚之总和。如为徒刑,不得超逾30年。”所谓“犯罪竞合之嗣后知悉”,意指在判刑确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或在刑罚之时效完成或刑罚消灭前,证明行为人在判刑前曾实施另一犯罪或数罪的情形。该情形类似于大陆刑法第70条规定,即关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规定。提请读者注意的是,我们在这里使用的是类似性,即使最高级的类似性也是以差异为前提的。依照该刑法典第72条规定,对于特殊条件下的犯罪

6、竞合,适用犯罪竞合的处罚原则。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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