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对食品安全保护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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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刑法中对食品安全保护的分析  摘要由于我国近年以来不断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完善我国刑法增强对食品安全保护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犯罪刑法食品安全保护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目前,在我国三氯氰胺、苏丹红、有毒大米等一系列缺陷食品泛滥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因此,本文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中对食品安全保护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思路和对策。以便于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

2、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的发展。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对食品安全保护存在的问题  刑事法网过于粗疏。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首先,在我国的刑法中,只是把有害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认定为犯罪的主体,并且只是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这两种行为进行了规制。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这两种行为并不能包含所有针对食品安全的犯罪主和犯罪行为其次,

3、在我国的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的犯罪对象判定过于简陋。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食品的卫生标准不合格,才可能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某些食品即使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在不符合食品的安全标准情况下也能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甚至有可能会危及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刑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包含了食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销售以及监管等相关人员。但是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对食品安全的含义却相对的狭窄。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的犯罪

4、主体只是包括了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的相关人员;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的安全对象涵盖了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的相关产品和运输工具等;但在刑法中却只有食品才是食品犯罪的对象。  刑罚设置不合理。  第一,罚金刑处罚不合理。首先,在我国的现行刑法中,罚金的处罚形式并不是刑罚中的主刑,而是附加刑,并没有独立的适用地位。其次,我国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处罚力度不够。最后,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罚金刑所适用的范围十分狭小。第二,资格刑缺失。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与驱逐出境两种。而这两种资格刑对约束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却几乎没有作用。而我国近年

5、来危害食品安全事故的屡禁不止也与此不无关系。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思路与对策  应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或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会造成严重的食品中毒或是引发食源性疾病。这种生产和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在本质上符合了危害公共安

6、全的客观条件,因此应该归属到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当中。有些时候这种生产和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比投放危险物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加严重。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其是市场行为就否定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本质。  罚金的完善。  首先,我建议将“销售金额”改为“经营金额”,设置罚金的最低标准。因为将销售金额改为经营金额,可以对那些还没有销售金额或销售金额较小的食品犯罪行为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罚。其次,扩大罚金刑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适用范围,要将罚金刑设为主刑,以便于提高罚金刑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适用率。最后,加大罚金的处罚力度,针对自然人和单位犯罪运用两中不同的罚金

7、标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使用不同的量刑幅度,配置不同的罚金额度,从而实现罪、责、刑的相互均衡。  增设禁止从业权利的资格刑。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并没有剥夺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人在服刑以后继续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资格。只是对对其进行行政上的处罚,如:停止生

8、产、没收违法所得或是低额罚款等。只有那些情节严重的才可能被吊销卫生许可证。但是对于那些无证的黑户,几乎没有多少约束。以此,我国刑法迫切需要对食品的生产和经营者进行严格的约束,在刑法中设置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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