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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关于“亲亲相隐”引入我国现行刑法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借助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亲亲相隐原则的正当性进行阐释,并通过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对在现行刑法中引入该项原则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进而以窝藏、包庇罪为例论述应该如何在我国的刑法中运用该项原则。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刑法的谦抑性窝藏、包庇罪 一、亲亲相隐原则概述 "亲亲相隐"又称为亲属容隐、亲亲得相首匿,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
2、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有罪可以相互包庇,为犯罪人通风报信,而且不准亲属间相互告发。这项制度渊源于先秦儒家关于"孝"的伦理观念,"亲亲相隐"的思想在先秦时期还只是停留在儒家的道德层面而未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如《论语·子路》里有这样的内容,"叶公语孔子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其中体现的就是"亲亲相隐"的思想。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
3、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以法令形式确立亲亲相隐制度始于西汉,宣帝四年曾下昭:"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这可以看作是中国亲亲相隐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是在《唐律》,唐律中亲亲相隐原则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系统。 唐以后的法律,容隐的范围更为扩大,不但直系亲属和配偶包括在内
4、,只要是同居的亲属,便可援用此律,即便是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的亲属,以及大功以下的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和外祖父母、外孙也包括在内,明清律的范围且扩大及于妻亲,连岳父母和女婿也一并列入。至于不同居的小功以下的亲属,其相容隐的权利则受到限制。唐以后的法律还都明文规定于律得相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而法律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亲亲相隐"的。[1]清末民初,亲属容隐制度继续得到沿袭,然而,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法律制度就被抛弃了。 二、从期待可能性理论探析亲亲相隐原则 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谓之"法律不强
5、人所难",即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上升到刑法理论,就是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的重要理论之一。简单地说,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这就是期待可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
6、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2]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违法行为,不能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即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从有责性层面进行研究的。 从期待可能性理论来看亲亲相隐的行为,我们会发现,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当其亲属犯罪时,他们往往会情不自禁地对亲属予以包庇或隐匿。法律不可能指望一般人作出告发亲属犯罪、不藏匿犯罪亲属、为亲属作有罪证明等行为。因为公民
7、与亲属的关系是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而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是后天的、人为的,因此可以说,亲亲相隐源自人的本性,这种情形是值得谅解的,其行为没有责难的可能性,应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容忍。正如大塚仁教授所说的,"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强大的国家法律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脆弱的人性倾注刑法的同情之泪的理论"。我们无法期待大多数人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亲属利益发生冲突时都能够自觉地选择前者优先,这是不切合实际和人之常情的。 其次,期待可能性采用的是一般人的标准,如果一般人处于与行为人相同的情况下,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
8、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从情感上都会做出这样的行为选择,则应认为对行为人不存在期待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