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_1

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_1

ID:30625508

大小:24.07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1-01

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_1_第1页
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_1_第2页
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_1_第3页
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_1_第4页
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_1_第5页
资源描述:

《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_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公司法修改若干问题探讨摘要: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应注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及国际惯例。职工权益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公司法》不应过多涉及;关联方及交易问题应由《公司法》予以调整;股票回购利大于弊,《公司法》不必加以限制。  关键词:公司法、职工权益、关联交易、股票回购  我国《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后,虽然于1999年12月作了部分修订,但仍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和沿袭旧制、照顾现实的痕迹,

2、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极不适应。尽管学者就公司法修改已多有著述,但仍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本文针对职工权益问题、关联方及交易问题、股票回购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促进《公司法》进一步完善。  一。职工权益问题的再思考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职工权益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但现行《公司法》第15条、16条、45条、52

3、条、68条、121条、124条中均提到职工权益问题,而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却无一涉及职工权益问题。作为组织法,《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定得十分明确,公司法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职工权益不在《公司法》保护之列。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改制设立,按照《公司法》第45条、52条及68条的要求,其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实际上是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组织行为上倚重职工民主管理的方式,仍旧沿袭到

4、改制后的公司制当中。《公司法》以保护职工权益的形式要求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立法意图:一是为体现《宪法》中的“工人阶级领导”,二是为兼顾新老制度转换的交易成本。虽然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但这种制度安排却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劳动制度的改革始终是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整个劳动制度的改

5、革过程,是将劳动力作为特殊商品看待,在企业范畴中明晰劳动者的地位,并将社会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体现到个别企业中有差别的具体劳动。改革至今,职工、出资人及出资人的委托代理人在企业内已形成了不同的主体地位,并享有不同的职能和权益。改革已使职工从纯粹的“企业主人翁”变为按《劳动法》享有一定权益的劳动者,原本的民主管理作为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的主要形式,在新体制下不应当成为一种法定要求,只能作为企业股东或经营者借以采用的辅助形式。因为职工主体与出资人之间的矛盾是难以避免和掩盖的,职工追求收入最大化的目标行为,无疑会耗费公司的价值,损害股东和公司债权

6、人的合法权益。将这种利益对立的主体融合到公司的组织机构中,非但不能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反而造成组织秩序紊乱。公司的利益远不同于职工的利益,它只能由作为出资人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经营者阶层主体来代表。发达国家的公司立法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①  国企的困惑,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组织行为秩序的紊乱所导致,并且这种组织行为也侵害到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甚至股份有限公司当中。其典型表现有:  ——公司到期清偿的债务可以毫无约束地延期,而职工的工资只要有经营现金流量,企业总是要确保,或者借款也得保证刚性的工资发放。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

7、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工资与企业绩效挂钩的本质,使职工分得了部分属于出资者的利润。以深交所的上市公司“天大天财”为例,上市三年来从未分过红,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所享有的资产受益权无从体现。据其XX年中报显示,虽然公司经营的增长较一般,但公司却特别注意激励机制——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8%作为激励基金,奖励给职工,该计划的实施使报告期内冲减了未分

8、配利润398万元。②这种现象在国企中也屡见不鲜。问题更严重的是:国有资本的流失更大程度上是转化为消费基金。即使是连连亏损的企业,不光是职工,还有经理阶层,均通过工资、费用等侵蚀国有资产。  ——《公司法》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