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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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的法理分析  以“小悦悦事件”为典型的见危不救行为,在社会上激起了一股通过立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强音:建议将“见危不救”入罪,通过刑事制裁来遏制社会中的不良风气、避免全民道德滑坡。见危不救行为之可罚性,归属法律理论中一个历久弥新的课题:道德义务之于法律义务的界线及转换。但这般概括,会过滤掉该议题在中国当下社会中所承载的一些特殊的、乃至更深层的问题。例如,为何每当发生触犯民众道德情感的事件后,公众最直接的回应就是动用法律对这

2、种不道德行为进行惩罚?这背后是否隐藏着某种集体意识的狂热或偏好?“见危不救”行为最后成为法律惩治的对象,就能有效地规范民众行为、促成一种良好的道德秩序?“见危不救”行为一旦被纳入国家刑事法体系,每个公民在碰到危难事件后,就丧失了风险权衡及自我决策的自由,而这实际上限缩了公民私权的范围。那么,被“转让”给公权力的这部分私权,真的是建立一个良好社会所必需的权利成本?显然,惩罚见危不救行为,是一项需“谨慎地通盘考量”的刑事立法,不能因为对不道德行为的愤怒,就略过对相关问题的冷静分析。  一、惩罚的逻辑:发生学考察  道德直觉和惩罚的量化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

3、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禁止杀人、伤害和偷盗等刑法规范,是从道德规范或道德义务转化而来的。特定社会的历史、政治和经济的因素,都可以成为促成这种转化的媒介,但其中最古老、最直接的因素,却是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或曰愤怒。试比较以下几个案例:A.一人持刀抢劫,并刺死了一名试图阻止他的路人;B.一位母亲将出生的婴儿遗弃在路边,致使其饿死;C.一个4岁大的女孩在马路上被汽车撞倒,路人漠视、躲避,该女孩未及时

4、得到救助而死亡。倘若法律要对三种社会现象进行刑法规制,那么就得回答:是否应惩罚上述事例中的所有行为人?惩罚是否需要差别化,又为什么会出现差别化的惩罚态度?  情感是驱动人类道德判断的直接因素。道德直觉很快会告诉人们,案例B、C与案例A存在较大的不同。在案例A中,人们会很自然地产生“罪大恶极应当严惩”的念头,这种反应犹如道德迸发出的感觉:正义之光在闪耀,愤怒火焰在燃烧。在这种力量的感召下,思维便被链接到“一命偿一命”的想法中。与案例A相比,其他两个案件客观上也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但带给人们的刺激程度已经减弱。人们会觉得案例B中的母亲和案例C中的路人,虽然也应该受到谴责和惩

5、罚,但绝不会是“一命偿一命”的思维。差异的根源在于,案例B、C中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他人主动实施伤害行为造成的。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事实上,面对这些案例的个体都会经历这样的内心反应过程:首先,从心中涌出对行为人的愤恨之情;其次,这种情感暗示我们应当对这些行为进行谴责,或者采取某种惩罚措施;再次,思考具体进行谴责的方式和程度,即对惩罚进行量化分析

6、。前两步属于在短时间内做出的直觉反应和判断,第三步量化惩罚的过程往往因人而异:在案例A中,有些人会跑上前帮助受害人回击施暴人;有人拿起电话报警;有人只是围观、指责施暴者。法律心理学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就是集中关注这些回应行为,以及人们在事后对自己回应行为的解释和分析。这些行为和“推理”的集合是理解人们在做出行为决策时的重要线索,它能为制定法律规则和司法裁判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例如有研究发现,在刑事审判中定义惩罚的参数之一,便是陪审员对于犯罪行为的谴责程度,该程度与该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成正比函数的关系。这些谴责中隐含的情感特征与人们对那些“罪无可赦”的行凶者所感到的愤怒、蔑视

7、、厌恶相类似。  惩罚的一般逻辑:愤怒与报复  惩罚的一般逻辑,见诸于史特伯格的“一般报复模型:命名、责备和索要”,它展现了受害者在受到伤害、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所产生的一系列认知和情绪反应过程。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  该模型建构了报复的三个阶段:在命名阶段,人们受到伤害,会对伤害“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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