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之间利益冲突与退出公司机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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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说法股东之间利益冲突与退出公司机制的反思杨靖张敏“透视一个深层且棘手的问题,最为关键的方法是开不能解决股东之间的根本矛盾。当股东经过一系列努力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均告失败,又无法寻找到退出公司的有效途径时,股东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只有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来结束纠葛。解散公司将彻底破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坏公司的经营,公司的存续价值丧失,股东的利益出现———维特根斯坦不确定。从立法的角度而言,公司法不仅具有遏制公司各方利益冲突的直接功能,其总体目标是为了追求社会引言总体效益的增加,包括增进公司股东、员工

2、、债权人等的股东设立公司〔1〕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营利,实整体福祉,〔3〕故尽量维持公司存续才符合公司法立法本现股东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但随着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意。从司法的角度而言,公司解散诉讼往往会带来清算深入,经常出现股东人合性丧失、争夺公司经营控制权的难题,具有成本高、影响面大、股东收益不确定的弊端,纠纷。如何有效解决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同时维持公司是“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不能轻易给的正常经营应是公司立法和司法的重要任务。司法实践予”的救济。在现有制度下,可以说出现了股东权利救济中发现,股东的章程意识普遍较弱,不会充分运用章程约途径的断层,股东解

3、决利益冲突的司法需求与现有法律定将公司法的良好规范设置转化为本公司的权力约束机提供的纠纷解决途径不相适应,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制和纠纷解决机制。股东之间出现重大利益冲突后,股东种表现形式。可能提起多个相关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但解决纠纷的效(一)寻求救济陷于困境:多数股东在资本多数决原则果欠佳,并且一旦诉诸法院,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强烈愿的庇护下损害少数股东权益望导致其不再顾及公司利益,与其他股东的矛盾由于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现利益冲突时,多数股东可能讼的对抗性进一步激化。笔者从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反集中行使表决权排挤少数股东,此时,少数股东设立公司思现有法律规定下,股东司法

4、行权途径对于解决股东重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分取利润的预期将完全落空。大利益冲突的不足,并通过实证、比较和利益分析的研究按照保守的司法理念,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法院应方法,提出以完善股东退出公司机制〔2〕作为解决股东人合当谨慎干预,并且何为股权滥用、何为多数资本决定公司性矛盾的新思路。经营决策的合理空间尚存在难以划分的模糊地带,因此,一、问题的提出:股东解决利益冲突的司法需求与现股东可能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庇护下,“合法”地损害单有法律提供的救济途径不相适应个股东的权益。在公司具有良好经营前景时,股东提起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由于经营理念的分歧或散公司诉讼对于股东自

5、身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均非最佳出于谋取己方利益的最大化,较常出现争夺控制权、人选择;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起合性破裂的情况。《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多种诉讼途径,诉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要求多数股东赔偿损失亦股东最初多会选择直接的权利救济途径,但这些诉讼并无依据。〔1〕有限责任公司强调股东人合性,股东转让股份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股东退出公司机制的构建对于其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的研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限。〔2〕股东退出公司机制指在公司存续期间,基于特定事由,股东收回其所持股份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参见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制度设计》,

6、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4页。〔3〕[美]亨利·汉斯曼、莱纳·克拉克曼:“何谓公司法”,载《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刘俊海、徐海燕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页。60JJournalofLawApplicationournalofLawApplication法法律适用律适用20112012年第52期总第302311期法官说法(二)诉讼结束矛盾犹存:诉讼背后股东之间的根本适应促使我们反思,针对股权流动性弱的有限责任公司矛盾并未在诉讼中解决股东,如何在兼顾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更有效地化解股东股东可以通过多种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例

7、如:提起知情权诉讼,股东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对董(一)股东纠纷停留在防御型和权利恢复型诉讼层面事、监事、高管提起派生诉讼等。这些救济措施均为针对耗费大量司法资源股东受到的侵害进行单次救济和事后救济。当公司股东《公司法》确立的股东权利救济途径具有层级性:股关系破裂,甚至互相争夺控制权时,矛盾具有持续性,一东知情权、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等诉讼属于第1层级的防次以补偿股东损害为目的或否定公司某次决议效力的单御型诉讼,公司财物返还、股东侵权、董事、监事、高级管一诉讼显然并未触及真正的矛盾所在,也不能预防股东理人侵权等诉讼属于第2层级的权利恢复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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