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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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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草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建筑节能,建设低碳海绵城市,打造生态文明宜居环境,根据《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邢台市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的实施意见》及国家、省、市关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自2017年5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均执行75%节能标准;新建民用建筑均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全面普及一星级绿色建筑,鼓励发展二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创新三星级绿色建筑,2018年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40%及以上。(一)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
2、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水、节地、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二)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第三条-9-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责任制,采取扶持、奖励激励措施,引导、推动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和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3、工作,组建邢台市绿色建筑专家委员会,提供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支撑、论证和服务;推行第三方评价,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邢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各县(市、区)要确定本级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机关事务、建设、住房保障、科技、交通、旅游、商务、园林、环保、工信、国
4、税、地税、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第四条-9-绿色建筑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460,河北省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113、《绿色建筑技术标准》DB13(J)/T132、《河北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以及建筑节能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第二章立项与部门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文件中需有建筑节
5、能和绿色建筑的相关内容。在《项目建议书》中技术方案章节中应明确提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设目标和初步技术方案,在效益分析章节中增加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效益分析;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设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篇的编制与评审应满足要求。第六条审批部门负责民用建筑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立项阶段的审批,在项目立项时明确绿色建筑性质,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绿色建筑评估方案;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将项目绿色建筑方案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6、评估和审查内容。第七条-9-规划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优化空间布局,统筹考虑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对土地利用、能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合理规划,并编制相应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在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采光、通风和绿化等方面综合考虑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要求。第八条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租赁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第九条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设项目大气污染排放、
7、公用设备减震隔音措施、室内外环境质量监控、光污等指标的落实。第十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周边环境等有关资料的指导、审核。第十一条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完成我市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任务,建立及公共建筑能效监控及测评制度,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推进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日常监管工作和能耗监测平台的运行维护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8、第十三条-9-建设部门负责新建工程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可采取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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