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路局发〔2013〕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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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路局发〔2013〕232号重庆市公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万盛经开区交通局,市公路养护管理段:按照2012年的年报统计,我市普通公路共有桥梁8403座/328公里。去年开展的普通公路桥梁隐患专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桥梁836座,已整改92座,采取限载、限速等措施744座。为切实做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相关工作,保障桥梁使用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继续加大危(旧)桥梁安全隐患整治力度(一)加

2、强安全隐患排查。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结合桥梁例行检查,以及防汛防灾和重载交通路线等实际情况,加大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按照《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182号),在逐桥进行技术评定的基础上,建立危旧桥梁安全隐患改造工程项目库。项目库相关基础数据以公路数据库和养护统计数据为基础,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年度更新。(二)加大资金投入。各有关单位要以项目库为基础,以危险桥梁、长使用年限桥梁、低设计荷载桥梁、结构缺陷桥梁等为重点,按照“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改造计划,进一步加大资

3、金投入和改造力度。在部、市级补助资金基础上,积极筹措改造资金,确保改造工程顺利实施。(三)强化桥梁改造监管。-12-强化危桥改造工程关键环节,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危桥改造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但大桥及以上桥梁的拆除重建、特大桥或特殊结构桥梁的加固维修应采用两阶段设计。其中,桥梁重建、改建工程应按新建工程有关要求履行建设程序。危桥改造工程的设计文件及概、预算须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其中国省道危桥改造两阶段初步设计、大桥加固维修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公路局组织审批,其它危桥改造工程设计审批由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并报市公

4、路局备案。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业主及时组织危桥改造工程交工验收。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采用两阶段设计的项目需在2年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由初设审批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二、加强桥梁安全保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抓好治超、路巡和桥梁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一)强化超限超载治理。以现有公路超限检测站为依托,继续深化55吨“红线管控”,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

5、限运输车辆上桥行驶;发挥多功能治超检测车作用,切实加大流动治理力度;继续深化“路安”后续监管,强化货运源头治理。对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二)强化日常巡查管理。认真落实公路巡查管理相关规定,突出重点桥梁日常巡查管理,对巡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对巡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做到“五个落实,”挂牌督办、销号管理。同时,按照《桥梁限载标志和桥面标线设置要求》(见附件1),加快完成桥梁限载标志和桥面标线设置工作。(三)强化桥梁周边监管。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

6、护条例》和《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职责内涉及桥梁安全保护的违法作业行为。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安监、水利、海事(港航)和流域乡镇政府等单位,依照职责查处各类桥梁安全保护区内的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三、认真落实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12-(一)落实责任主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和《重庆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渝路局发〔2010〕447号)。逐桥划分并落实桥梁养护和安全运行的工作责任,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和管理任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桥梁管养单位”)是桥梁安全运

7、行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监管单位,负责监督辖区内各普通公路桥梁管养单位,按规定做好桥梁管养各项工作。其他相关单位的责任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是普通国省道桥梁管养单位;农村公路桥梁管养单位按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确定,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专用公路管养单位是专用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已明确管护权限且属交通部门管理的公跨铁路立交桥,按照公路桥

8、梁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正常管护。对公路上非公路部门管养的桥梁,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报告,明确管养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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