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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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渝建发〔2013〕9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水平,促进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产业发展,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3〕36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10月9日19重庆市建筑钢筋加工配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建筑

2、钢筋加工配送技术应用水平,促进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产业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钢筋场外加工、配送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是指在非施工现场的固定场所,采用成套自动化钢筋加工设备和信息化生产管理系统,实行工厂化生产,将钢筋加工成为工程所需钢筋制品,并配送到施工现场的钢筋加工应用模式。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企业(以下简称

3、“加工配送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加工配送技术实施能力,在建设主管部门认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活动的企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钢筋加工配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加工配送企业及加工配送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技术认定19第五条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纳入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管理范畴,按照《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认定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认定管理,重点对加工配送企业技术装备、产能规模、人员素质、流程

4、管理、质量控制体系以及加工配送技术的质量和水平进行评定。第六条从事建筑钢筋加工配送的企业应取得技术认定证书后承担建筑钢筋加工配送业务。列入《重庆市建设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实施计划》的加工配送企业,可直接申请颁发技术认定证书。第三章加工配送管理第七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委托钢筋加工配送时,必须委托取得建筑钢筋加工配送技术认定证书的加工配送企业,且应签订书面合同,鼓励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条款、违约责任和质量监督要求。第八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钢筋加工配送前应对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

5、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有效技术文件。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依据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图集要求编制钢筋制品配料表,并由监理、施工单位双方项目专业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发放加工配送企业。第十条钢筋制品加工过程中,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派员进驻加工配送企业对加工过程进行监督,或按合同约定的质量监管方式对加工质量进行监督。第十一条19工程所用原材料进入加工配送企业视同进入施工现场,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原材料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供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与加工配送企业办理钢筋原材料交接手续。

6、见证检验合格的钢筋,加工配送企业应当负责保管与维护,按委托项目分区、分类存放,设置标识。第十二条加工配送企业在对钢筋进行焊接或机械连接前,应按规定进行型式、工艺检验。建设、监理、施工企业负责将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工艺接头试件送至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试验。当型式、工艺检验报告合格时,加工配送企业方可进行加工。第十三条加工配送企业与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设计文件和加工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交货,加工配送企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在钢筋制品交货验收单上签字。第四章加工质量控制第十四条加工配送企业应根据本企业

7、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原材料进场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及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并设立技术质量部门,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保证体系。第十五条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满足钢筋物理、力学性能检测要求的试验室,用于控制钢筋原材料和加工成型钢筋制品的质量,检测设备、仪具应按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定期进行检定和周期检定,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检测知识和上岗资格证书。第十六条加工配送企业应注重技术装备引进和设备操作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上岗培训。从事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及钢筋加工等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加工

8、配送企业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对加工后的钢筋制品质量负责。加工配送企业应掌握工程项目工期进度、钢筋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信息。19第十八条加工配送企业应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加工成型、出厂检验、配送交货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在线实时监控系统以及质量控制记录档案数据库,建立钢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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