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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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政〔2016〕154号关于印发铜陵市建设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铜陵市建设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7月19日铜陵市建设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构建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2、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有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处理和管理运用。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建设工程市场不良行为和“黑名单”管理运用工作,并建立联动机制,互相书面告知有关信用处理信息,共同做好有关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的市场主体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以下统称“市场主体”);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上述市场主体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及其

3、他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从业人员”)。—22—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经市、县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含其设立或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实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黑名单”制度,是指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参加我市建设工程投标或承揽建设工程业务,并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布的制度。第五条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措施包括加大监督抽查频次、扩大监督抽查范围等。第二章不良行为信息管理与运用第六条不

4、良行为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常见不良行为见附表。第七条不良行为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处理,谁采集”原则,由市、县建设工程管理机构(包括招投标监管、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和造价监管等机构)负责及时采集记录。第八条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下列渠道采集:(一)各类检查督查活动形成的执法文书;(二)经建设工程管理机构核实的举报、投诉;—22—(三)市县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四)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第九条不良行为信息由下列单位负责记录:(一)市、县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由作

5、出部门(含其设立或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负责记录;(二)市级和市辖区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记录,枞阳县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由枞阳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记录。(三)依据仲裁机构、本市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所认定事实记录不良行为的,涉及招投标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记录,其他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记录。第十条记录单位决定记录不良行为前,应当告知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记录不良行为的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可与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告知程序合并进行。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可在3天内行使陈述权、申辩权,逾期不行使视为自动放弃。本

6、市其他行政机关对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在救济权行使期限内暂缓记录不良行为,并根据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行使救济权的结果决定是否记录。—22—第十一条记录不良行为,应对负有责任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一并记录;一次查实同一市场主体、同一从业人员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录;同一市场主体、同一从业人员的同一不良行为涉及多个记录条款的,按最严重的条款记录。同一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在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发布期内、或在同一项目中,再次发生相同一般不良行为的,第二次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二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已制定不良行为记分、扣分标准的,按照其标准执行;未制定记分、扣分标准的,对一般不良行

7、为一次记扣3分,对严重不良行为一次记扣6分。在含有自查自纠环节的监督检查中,对自查自纠环节之后发现的一般不良行为,其记分、扣分标准低于6分的,一次记扣6分。从业人员每一记分周期总分为12分。第十三条记录不良行为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被记录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第十四条记录单位应在决定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同时将记录不良行为的决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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