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目录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目录

ID:30503588

大小:6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2-30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目录_第1页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目录_第2页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目录_第3页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目录_第4页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目录_第5页
资源描述:

《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目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目录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办理主体期限收费依据行使依据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审批行政审批地震办15不收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2、。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 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于2004年6月17日发布并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

3、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第三十三条: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措施所需费用,由

4、建设单位承担。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非行政许可地震办不收费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2、国务院《地震安

5、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3、《辽宁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3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抗震设防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地震办不收费

6、《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地震办不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3号,2001年11月15日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7、)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地震办不收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8、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2002年1月16日发布,2002年1月28日施行)第十七条: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