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之比较及其现代意义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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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增强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党员身临其境、潜移默化受到革命传统教育,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儒法之比较及其现代意义演讲  摘要:纵观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各家学说有如天空璀璨的群星,然从其影响力来说,儒法两家是足具影响力的学派,。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制乃在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的不断作用中而形成。①  研究二者对当代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方略都有重要作用和影响。  一.  儒家思想概说②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  “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

2、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  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采用红歌会这种大众喜闻乐见的比赛形式来加强红色主题文化在校园的传播,不仅可以向同学们传播红色精神、营造校园的红色氛围为增强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党员身临其境、潜移默化受到革命传统教育,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血

3、肉联系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

4、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  古代意义之法治③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  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采用红歌会这种大众喜闻乐见的比赛形式来加强红色主题文化在校园的传播,不仅可以向同学们传播红色精神、营造校园的红色氛围为增强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党员身临其境、潜移默化受到革命传统教育,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

5、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

6、、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同儒家的“礼治”相比,法家的“法治”反对宗法等级制和世袭制,要求平等守法,并且主张制订和公布成文法,凡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所以说“礼治”和“法治”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制裁手段,而在于行为规范的内容本身。也就是讲贵贱、尊卑、长幼、亲疏之“异”的差异行为规范与一断于法的统一行为规范之间的分歧。①  同“德治”相比,“法治”主义轻视或完全否认道德教化的作用

7、,这和儒家多数主张人性善而法家主张人性恶有关。采用红歌会这种大众喜闻乐见的比赛形式来加强红色主题文化在校园的传播,不仅可以向同学们传播红色精神、营造校园的红色氛围为增强党员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党员身临其境、潜移默化受到革命传统教育,增进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法家的“法治”主义,首先值得称道的即是它把握住了历史进化的法则,并且顺应历史进化的法则来创造,反对保守和空想。它的“实践精神”和“功用主义”都由此而产生。但其缺陷在于过分忽略了“礼”、“德”、“人”和“法”在政治上互相依辅的作用。“法治”主义昙花一现,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礼治主义

8、、人治主义久已深入人心,而共同和“法治”主义为敌,演讲稿《》。“法治”主义虽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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