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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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日-17-本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

2、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和“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示

3、-17-,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溪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本市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第六条市、县设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以下简称“预警发布中心”)。市、县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发布预警信息统一通过市、县预警发布中心(设在本地气象局)对外发布。各级预警发布中心由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气象部门共同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气象部门负责预警发布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建立并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第七条国土资源、环保、交通

4、、农业、水务、林业、卫生、安监、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以下统称“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等工作,完成与同级预警发布中心对接工作。第二章预警信息制作及审批权限第八条预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制作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用语应当准确、规范,文字简练、通俗易懂。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期限、预警事项、事态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预警管理部门应制定本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17-预警

5、信息发布部门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和联系人员名单应报本级政府应急办和预警发布中心备案,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更改。第九条三级(黄色)、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发生在县域内,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在市区内或跨县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一级(红色)、二级(橙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填写《本溪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变更)审批表》,报请预警管理部门的市政府分管政府领导审批或市政府领导授权预警管理部门审批,以预警管

6、理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三级(黄色)预警和四级(蓝色)预警由预警管理部门按各自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预警信息发布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预警信息,由预警管理部门录入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选择发布范围和发布渠道,同时将审批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预警中心或根据预警级别审批流程上传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预警发布中心收到待发预警后进行复核。第十二条各级预警发布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接收范围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预警管理部门确定。-17-第十三条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7、和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各项防范应对工作。预警管理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第十四条预警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情况,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按程序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并将审签的调整结论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本级预警发布中心。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预警信息的发布流程相同。第四章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信息传播机制,统筹社会各类资源,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预警大喇叭等发布手段,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

8、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形成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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