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包,的不公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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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非法转包,的不公平合同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建设合同之非法转包纠纷  【法律依据】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四川/成都法律顾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2、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同时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3、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条是关于在订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的规定。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善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基本案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

4、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10月30日,被告陈某借用被告xx公司的名义与某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称某管委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xx公司承包某工业园区办公大楼的施工。同年12月5日,被告陈某借用被告xx公司的名义与某管委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xx公司承包某工业园区玩具厂厂房的施工。上述两份合同均加盖了被告xx公司的公章。XX年12月3日,被告陈某与某管委会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协议》,由其承包某工业园区办公大楼水电工程的施工。后被告陈某以被告

5、xx公司的名义与原告丁某签订了《承包建筑工程协议》及《承包工程协议书》两份,将上述工程转包给原告丁某施工,这两份合同均未加盖被告xx公司的公章。玩具厂厂房于XX年底竣工交付使用,某工业园区办公大楼工程于XX年4月底交付使用。XX年8月20日,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对上述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单上载明:“由某公司承包于丁某的某工业园办公楼及玩具厂房税后总结价计人民币元,现已付元整,还差元整,税已扣除。”,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分别在结算单上签名,被告陈某另在结算单上注明:“本工程款与公司无关,由我本人负责。”。XX年1月25日,被告x

6、x公司向某管委会出具了一份《函》,内容为:“我公司此前承做的贵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由我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同志全权负责结算及结(借)工程款,并将以后结(借)的工程款直接转入陈某同志的个人账户。对以前发至贵单位的函件声明作废。”。XX年3月25日,原告应被告xx公司的要求,向被告xx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书》,内容为:“由公司中标的某工业园办公楼及玩具厂房,本人作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现特向公司作出承诺:该项目的盈亏与公司无关,由本人享有和承担;并承担该项目的一切债权债务(含农民工工资和工程应付款),同时承担该项目的质量和安全问

7、题所造成的一切责任。”。  另:被告陈某承包洪门工业园食堂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原告丁某施工,该工程于XX年10月份交付使用,工程款为元。  【争议焦点】  1、被告陈某应支付给原告丁某多少工程款;2、工程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3、被告xx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判】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依照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陈某支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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