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计划生育新政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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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陕西省计划生育新政策XX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通过时间:  XX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XX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  公告: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十五号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XX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

2、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5月27日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

3、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

4、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第四十八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绝育证明享受以下待遇:

5、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享有优先获得政府资助、扶持和优惠的权利,在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招工和组织劳务输出方面,享有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的权利;  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社会救济等方面,  有优先获得照顾的权利;  政府组织的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等项目发放补贴补助时,独生

6、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双女户增加半个人份的份额;  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  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

7、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四十九条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四千元的奖励,所需费用在省、设区的市、县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第五十条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第五十一条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

8、保障。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  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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