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计划生育新政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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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安徽计划生育新政策XX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XX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

2、)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旷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

3、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二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

4、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

5、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

6、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  第二十七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禁止歧视、遗弃、虐待女婴。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目的-通过

7、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8、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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