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最好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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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郑州最好合同律师  业主以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的误区  【基本案情】  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岩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标准及交费义务,赵岩为福林家园5号楼4单元某室业主,房屋面积,物业服务标准为元/月M2,滞纳金为拖欠服务费的3%。被告入住后,自XX年1月1日到XX年12月31日止共拖欠物业费人民币1536元,逾期交费滞纳金1536元×3%=元,共计人民币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

2、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件焦点】  被告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缴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要求,履行了服务义务,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原则,被告既然已经享受了服务的权利,理应履行给付的义务,被

3、告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交纳物业费,显系不妥,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有理,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提到的单元门上方因漏水导致楼内墙皮脱落,楼下地板砖破损,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规定不在原告维修服务范围之内及责任内,被告反映的其他情况不是拖欠缴纳物业费的正当理由,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赵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1536元,滞纳金人民币元。  【基本案情】  XX年5月10日,被告城建公司与郑州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XX县XX镇怡家园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耿占国挂靠在城建公司

4、施工了6、8、9、10、11、12号楼土建、装饰、水暖、电器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耿占国从原告处购买多种型号,价值人民币561,元工程用砖,但未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耿占国于XX年6月10日给原告出具561,元砖款欠条,且在欠条中注明:“此款在开发商拨付材料款到我公司帐户后,同意城建从我材料款中扣除,此砖款为怡家园小区6、8、9、10、11、12号楼用砖。”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能给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56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

5、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一份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交付货物,被告理应支付货款,长期拖欠货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62份砖的入库单、被告耿占国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内容,足以证明被告耿占国挂靠在城建公司,且以被挂靠人城建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根据《最高

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挂靠人耿占国与被挂靠人城建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挂靠施工经营的最终受益都是归于挂靠人,因此挂靠人耿占国应对原告承担直  接责任,对挂靠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挂靠人城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城建公司否认挂靠关系成立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耿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姜其敏支付货款人民币561,元。  二、被告

7、城建设公司对被告耿占国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邹超律师评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有关工程材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般是因挂靠方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第三人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对此法院的审判实践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判令挂靠方独自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是挂靠方与第三人间的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二是判令挂靠双方承担连带

8、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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