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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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中恢复劳动关系或经济赔偿的理解  关于劳动者在违法解除案件中的请求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可以在两项请求中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而该选择权在劳动者。目

2、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由于劳动关系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法院也很难执行,这不同于支付赔偿金可以强制划拨,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审判中,仲裁或法院一般都会向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员工释明恢复劳动关系执行的难度,征求其是否愿意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在员工不愿意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也出现过由于员工之前职位不存在或已有替代人员等原因导致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到原岗位

3、时,仲裁或法院直接判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判例。当然,司法实践中也并非所有类似案件都这样裁判,我国也不是判例法国家,类似的判例并不具有代表性。那么,对于原岗位已经实际不存在或有他人代替的情况下,仲裁或法院是否可以直接判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呢?  对此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仲裁或法院还是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裁判,即“不告不理”,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权利,那么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仲裁或法院就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请求裁判。至于裁判结果是否可以执行,抑或是原岗位是否还存在,不能影响仲裁或法院对员工请求事项的判定。原岗位即使不存在

4、,恢复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员工协商变更其他的岗位,若用人单位不执行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判,不安排员工工作岗位,相应的工资待遇也不能随意克扣,从这个角度而言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是不可执行。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所谓的恢复劳动关系是指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不存在了,双方就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强行恢复,双方对变更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或者用人单位一直不安排员工工作,即使不影响员工的收入,对双方的影响都是不利的,而且很可能产生新的争议或纠纷,不利于劳资双方的和谐。仲裁或法(转载于:写论文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院直接判决支付赔偿金,既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

5、惩罚,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又可以很好的履行或执行,尽快息讼。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虽然作为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往往会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具有一定的偏向性,但从中立的角度看,“不告不理”还是应当作为基本的审判原则,当然岗位不存在等因素还是可以作为一项答辩理由。  原文链接: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都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6、原告张小姐于XX年6月12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XX年6月12日至XX年6月1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为华东去业务经理,月工资万元,原告工作内容为驻上海从事招商引资工作,并认真执行和完成工作任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被告通知原告,可以变化乙方工作内容及地点,原告同意服从被告安排。  XX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劳动合同变更协商的函”,提出“受全球经济环境形势影响,公司将不再需要独立华东区业务经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

7、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1月15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故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被告遂向原告开具退工单,结清了原告在职期间的工资、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等。此后,原告未再上班。其后,原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仲裁起至实际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收入损失。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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