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毕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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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毕业论文(法律11-2班)标是:论民事诉讼中的质证14摘要质证是认定证据的前提,是证据制度和民事审理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步,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才能由法院认证并进而成为定案根据,预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质证的规定于原则概括,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民事诉讼质证制度使质证程序与民事诉讼其他程序能够有机结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论文以下三部分论述:民事诉讼质证的概念,民事诉讼质证的程序,民事诉讼质证的为、违围。论文目的是充分发挥民事诉讼质证功能,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概指关键词:民事

2、诉讼,质证制度14目录摘要_2目录-3引信-41.民事诉讼质证的概念-52.民事诉讼中质证的特征-63.民事诉讼中质证的程序-74.民事诉讼中质证的形式-85.民事诉讼中质证的范围-96.民事诉讼中质证的性质-10,11结束语-12致谢-13叁考文献-1414引信所谓质证就是依据事实来明或辨别是非,质证也就是法庭调查中,辩护方及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控诉被告人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化,与事实否客观化,证明过程是否理化和与案件是否客观化,进行辨明是非过程,实质上,法庭调查质证,就是控辩双方辨明是非后争取由法庭,双方辨明是非后

3、争取由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一个过程,是控辩双方互相对方证据的质疑过程。其他证据也必须经过质证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下面笔者就七种规定证据在法庭证过程中,质证的内容作以说明,书证,物证。双方辨明是非后争取由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证据的一个过程,是控辩双方互相对对方证据的质疑过程。14民事诉讼质证的概念:民事诉讼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依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辨认,询问等质证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质证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民事诉讼质证,是指在整个诉讼中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证据

4、进行质证活动,狭义上的民事诉讼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核实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民事诉讼意见》地72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辩论,质证”14民事诉讼质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民事诉讼质证是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质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质证保证了当事人对于诉讼的叁与性,通过质证当事人可以充分来达自己对于案件证据材料的看法和意见,从而可以对审判的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使神判断的结果更具有可接受性和

5、公正性。2民事诉讼质证是人民法院事实认定的前提,也是审查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基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真伪并存,人民法院只有证据材料查证属实时,才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民事诉讼的质证的主任必须双方当事人,并且只能以言词方式进行质证,质证的主体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质证主体,是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的划分,其中包括当事人,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狭义的质证主体仅限双方当事人,我们这里所说的质证的主体是狭义的质证主体。14民事诉讼质证程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我国民事诉讼中愈加注重强调

6、证据的当庭质证。由于审判实践中没有准确界定好法官与当人在质证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即质证程序问题,严重制约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发挥。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质证程序及其对质证功能的制约。在我国现行质证程序下,法官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决定着质证程序的启动,进行及终结,当事人就质证而言,几乎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自由空间。民事审判实践中,质证通常按下列方式进行:对当事人就某个事实提出的一个或一组证据,法官审阅后交由对方当事人辨认并询问,对此有无疑导。2.破坏质证的程序性功能。由于质证过程中的出证,认证,质询按排在法庭调查阶段,而辩证被安排在法庭

7、辩论阶段,造成完整的质证过程被认为割裂,使庭审显得零乱,分散影响了法官及当事人对证据及相关事实集中整体把握。3.两大法系典型质证程序之比较分析。4.质证程序的确定要素。(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14(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入进行质证。民事诉讼质证的主要形式:质证的主要形式是对证据的辨认,质疑,解答,证明,辩驳,反驳以及出示等,这些活动有利于法官对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查,虚伪的证据性,形成自己的内心确查后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载判。以往的民

8、事审判中,人民法院不实行直接开庭,立案后办案的程序是;法官阅卷,询问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拟定庭审提纲开庭审理,合议,报庭长,院长批准后下判,这种审判方式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去主动收集,调查证据,由于法官在开庭前与当事人过多的频繁接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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