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证券集团民事诉讼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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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证券民事集团诉讼的改革与完善我国《证券法》第十一章以三十六个条文规定了各类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有两条。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在证券法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很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群体性纠纷涉及环境、医药、产品责任等实体法领域已有了先例,但作为群体性证券民事诉讼的索赔在我国还没有可供借鉴的案例。1998年以来我国发生的几起状告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或股票操纵给投资者造成投资损失案,均因法律上规定的不完善而未予受理裁决。(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暂不受理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2001年1月又宣布法院将受理证券市场虚假信

2、息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笔者认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欺诈行为必然增多。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群体性诉讼制度,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证券民事集团诉讼机制。这既是司法诉讼机能扩大的需要,也是与市场经济要求和现代社会纷争群体化相适应的需要。一、证券民事集团诉讼是一种现代经济公益诉讼证券民事集团诉讼是一种现代经济公益诉讼。所谓现代经济公益诉讼是指围绕公共经济利益产生纠纷而形成的诉讼,公益诉讼的产生是与维护公共利益力量的不足相联系的。由于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不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授权市民起诉违法行为。法院在审理和判断时往往缺乏可资适用和借鉴的

3、现成法规和理论,而必须基于法律精神及社会正义认定事实和作出判断。典型的现代经济公益诉讼涉及环境公害、消费者、纳税人诉讼等。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证券民事集团诉讼也属于现代经济公益诉讼的范畴。它与传统诉讼相比,有着与众不同的特性:在诉讼双方力量对比方面,传统诉讼中的纠纷当事人主要是个人和一般商业组织,而且他们之间的力量对比无太大的差异,而现代经济公益诉讼纠纷当事人,被告基本上是拥有大量资金和先进技术手段的企业和拥有职权的国家机构、公共团体,他们之间的实际力量对比关系反映在诉讼程序上,使得在传统诉讼体制下本来可以预期的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失去平衡,而且由于经济公益涉及面广,为此卷入经济纠纷和

4、诉讼的当事人数量也呈多数情形,因此当事人往往集体进行诉讼,形成了有相当规模的集团诉讼。在证券民事集团诉讼中,诉讼双方力量对比悬殊,各自为战的投资者与财大气粗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专业中介机构就不可相提并论。在诉讼所涉及利益方面,传统诉讼的基础及纠纷本身涉及的利益关系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所以其影响范围主要涉及当事人及其周围有关人。而现代经济公益诉讼中,对立的利益关系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因此其波及范围呈现广域化和规模化,由于涉及利益的社会化,法官不得不考虑和预测经济公益的意义以及认可原告的前提下对公共利益的影响,诸如此类要考虑因素的增加,使其思考的面得以拓宽,从而造就了法官认定事实进行裁判

5、的工作从简单的适用法律向具有一定预测未来作用的立法工作扩展。①在已提起的证券民事集团诉讼中,有的法院出于缺乏经验、先例和各自因素的综合考虑,对于经济公益性质的证券集团诉讼无从入手,使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更无从谈起为未来立法预测提供可供借鉴的判例。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成员、社会交往范围和规模的扩大,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及状况的变化而产生的现代经济公益诉讼为诉讼及审判制度的改革提供实践,也正为诉讼机能的变化和扩大提供探索性的场所和机会。②作为我国的现代经济公益诉讼之一的证券民事集团诉讼也已经出现,并且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已引起了广泛注意的情况下,有必要参考国外业已发展成熟的立

6、法实践,改变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审判观念,充实以民事集团诉讼制度为核心的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这对于缩小我国法律与经济、社会要求的差距,实现法律与社会结构的一致性、同步性,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改革和完善我国证券民事集团诉讼的必要性去年最高法院作出暂不受理涉及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通知后,不少投资者担心因此影响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如果纯粹从立案条件上讲,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应当受理类似亿安科技、银广夏这类案件。但由于此类案件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因此为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必要等待统一的司法解释出台。(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

7、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我国正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上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具有积极意义。但该通知只是有条件的逐步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是一个过渡措施。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仅限于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而实际存在的民事赔偿纠纷还有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方面的,都不包括在受理范围内,受理范围还比较窄,如亿安科技案就无法受理。二是在虚假陈述的范围内,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还有进一步的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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