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变更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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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行为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释义]  此条是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变更属于合同自由原则的一部分。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移转和债务移转。对此种变更我们通常作为合同的移转加以探讨。而狭义的合同变更仅仅指合同的主体保持不变

2、,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具体来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或者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实际上,即使对于狭义的合同变更,又可以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所谓实质性变更,就属于债的更新的范畴了。合同变更可以区分为实质

3、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所谓实质性的变更,又称为合同的更新,是指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导致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史尚宽先生认为,“何为重要部分,应依当事人之意思及一般交易之观念定之。依一般社会见解,因给付之变更已失债之同一性者,可认为有更改。”所谓非实质性的变更,是指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作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例如标的数量增减,改变交货地点、时间等等。在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条规定并没有明确合同的变更是否包括合同的更新。为了满足实际生活

4、的需要,我们认为,应当作扩张解释,认为包括合同的更新。  但是,将来制定民法典时,我们一定要对合同的更新乃至债的更新作出明确的规定。另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但是,对于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之间变更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作出判断。  ◎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法条释义]  此条是关于合同变更的进一步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推定为当事人没有变更合同

5、。法律并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据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来确定已经变更部分的合同内容,其原因大概在于,当事人原来的约定更符合当事人的意志。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依照法律规定

6、不得转让。  [法条释义]  此条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所谓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  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是债权让与的一部分。实际上,合同权利可以具体区分为证券化的合同权利和非证券化的合同权利。对于证券债权的转让,一般都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予以规范,而且其转让的规则很类似于动产转让。而对于指名债权的转让,一般由债法予以调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

7、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我国法律原来是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的,我国民法通则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可见,债务人同意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成立要件,因此,债权人转让其债权,只有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债权转让才能生效。如果债权人转让权利没有取得债务人同意,则此种权利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债务人依照原合同规定仍然向债权人作出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而作为受让的第三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其债务,债务人有权予以拒绝。  但

8、是,合同法改变了此种规定,而采取了合同权利自由让与的态度,这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但是,允许合同权利的自由转让只是一个原则,例外情况下,法律基于某种政策考虑,是不允许合同权利的转让的。根据本条规定,下列合同权利不应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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