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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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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材料 司法实践中现行举证期限制度缺陷分析 发布时间:XX-12-XX:34:41【我要纠错】【字号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举证期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
2、期限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的证据,逾期不提供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期限制度可溯源于西方历史上自由顺序主义和法定顺序主义中的证据失效制度。法定顺序主义虽有防止诉讼迟延,促使当事人积极举证的功效,但由于其苛刻的失权效果,当事人为避免失权效果,势必提出不必要的诉讼资料,使案件更加复杂,反而增加了法院负担,降低了诉讼效率。而在自由顺序主义中,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诉讼资料,虽有利发现真实,但当事人在“竞技论”中,很可能采用“证据偷袭”、“拖延诉讼”等技巧,很容易导致程序上的不公正和降低诉讼效率,浪费资源。为了解决证据拖延、证据偷袭问题,促使
3、和强化当事人提供证据,举证期限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经过司法实务的不断尝试,XX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举证期限制度,实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由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转变。XX年4月1日,该《规定》正式开始实施并沿用至今。 一、举证期限制度的价值评析 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通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和确立,都有一定的价值取向的考量,举证期限制度亦不例外。举证期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第一,举证期限制度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作为民事诉讼基本价值目标之一的效益,是指用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大的效果。举证期限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干预”取证成本投入的减少,同时规制“新证据”的提出,有效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避免了法院重复开庭而扩大诉讼成本的投入,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益。另一方面,限期当事人提出证据,能有效防止超期证据的提出,有利于一次性开庭集中审理,可以防止诉讼迟延,同时当事人在审判前充分了解对方的主张和所拥有的证据,权衡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较,在一定程度上使诉讼周期缩短,提高了诉讼效益
5、,实现了经济的目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二,举证期限制度有利于程序公正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公正亦是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目标,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我国传统诉讼观念中,公正往往被认为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只不过是实体公正的手段而已,这种只重结果不重程序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辩证统一的,相互影响,不可分割。首先,在诉讼
6、活动中,人们所追求的是实体公正,而实体公正有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举证期限制度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平等的诉讼机会,保证一方当事人能够对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主张和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辩论,防止“突然袭击”和“诉讼拖延”等不正当的诉讼技巧。其次,在传统“纠问式”的民事审判方式中,法官起主导作用,当事人成了诉讼客体,作为法官纠问的对象,难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本应是保持中立的审判者,是社会公正的化身,但在亲自调查收集证据中很容易形成“先入为主”的偏见,严重损害了诉讼公正。举证期限制度的确立,则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官的“干预”行为,举证责任由
7、当事人承担并且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而法官做中立的消极裁判者,这样有助于法官角色的正确定位和弱化我国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的诉讼模式,从而保证诉讼公正。 二、现行举证期限制度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穷尽实践中的所有情况,从而导致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看法,《证据规定》也不例外。 答辩失权制度的缺失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
8、训计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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