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ID:30439775

大小:21.79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8-12-29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_第1页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_第2页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_第3页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_第4页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

3、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

4、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

5、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6、。  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1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

7、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考核。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

8、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办理。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部门在办理成年流动人口的营业执照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办理;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处理措施。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