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消息消除合同

负面消息消除合同

ID:30434502

大小:26.13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12-29

负面消息消除合同_第1页
负面消息消除合同_第2页
负面消息消除合同_第3页
负面消息消除合同_第4页
负面消息消除合同_第5页
资源描述:

《负面消息消除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负面消息消除合同  解除合同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员工):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于年月日期满,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解除该劳动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解除  甲方同意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自甲方离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乙方无需提前30日通知甲方。  二、离职补偿  甲方同意在乙方离职时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元整,作为对乙方的加班费要求及其它各类补偿或赔偿要求的一揽子处理费用。乙方确认并承诺收到该元的一揽子处理费用后,不再向甲方提出补

2、偿或赔偿要求。因为乙方已向珠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一揽子处理费用在乙方依本协议约定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并办理撤诉申请后的一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三、离职手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双方应自乙方离职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乙方的离职手续。乙方离职时应返还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甲方的所有物品、资料。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3、党团关系接续等与劳动关系解除相关的一切手续。  四、保密义务  乙方离职后,对所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保密义务。  五、乙方承诺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承诺不再基于双方原来的劳动关系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及诉讼或仲裁请求;不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做出对甲方  及甲方员工有或可能有负面影响的言论或行为。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要求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七、年终奖金  如果公司发放年终奖,同意另行支付XX年年终奖给乙方。  八、其他  甲乙双方从签订本

4、协议起,原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基于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日期:  乙方签章日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解除异议规定让你揪心了么?  XX年4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自XX年5月13日起施行以来,围绕其第24条规定中的“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等产生的纷争,既不止一

5、端,又分歧严重,有的纷争缠斗至今,仍未尘埃落定,令人揪心。  窃以为,第24条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间”规定有两大教训应当汲取,惟笔者才疏学浅,文中不当之处,尚祈各位方家指正:  其一,该条创设的“3个月合同解除异议期间”,不无僭越法律之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6条仅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未像明确规定解除权消灭的情形那样,规定异议权“消灭”的情形。或许由于缺失底气,加之合同解除兹事体大,导致嗣后的XX年6月4日法研〔XX〕79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

6、复》“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内容与第24条规定扞格不入,明显抵触。《答复》虽然相当程度上起到了一锤定音的效果,但却导致第24条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间的规定形同虚设,沦为具文。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当汲取之教训:对一项关涉当事人权利

7、特别是重大实体权利的期间作出规定,一则应当慎重考量是否合乎法律和有关立法精神,是否僭越法律;二则即便“司法造法”已司空见惯,造法者亦应充分研判和评估条文的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以及可能的负面效应,不可朝令夕改,非但未释明法律,反而令人更加无所适从,亦不可制定只能被置之高阁的规定。  其二,因《合同法解释》第30条溯及力之规定,导致第24条关于合同解除异议期间“溯及既往”,从而大大超出当事人预期之范围,影响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造成司法适用上的严重困扰和混乱,直至《答复》出炉方才“定分止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发生在施行之前的合同解除行为,应如何适用第二十四条》

8、已然发表“三个月的异议期从XX年5月13日起算”的意见)。  当汲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