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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论贪污罪开题报告 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1、课题的目的及意义 研究目的及意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立法,为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贪污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贪污受贿犯罪法定刑立法的不足越来越为人们所认识,甚至成为影响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之一。
2、目前,我国尽管对受贿犯罪保持着严打高压的态势,但犯罪势头依然不减,并呈现犯罪立案数量和收受金额上升、犯罪主体日趋复杂、犯罪形式更加多元、犯罪追诉难度大等特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进行初始投资影响该类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借贷或借用形式建立虚假理财关系、实质上从事权钱交易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受"官本位"思想影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受贿罪立法有缺陷等因素。基于此,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遏止受贿犯罪,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创造预防和遏止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 国内外研究现状目
3、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国外立法研究现状: 贪污罪最早是作为一种常见的财产罪被规定于法律文本之中。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法都对贪污性质的犯罪有所规定,但罪名不尽相同。其中,有的国家刑法是在某一章节下用一条或几个条文作出规定。如法国刑法第432一15条规定的窃取或隐匿财产罪,意大利刑
4、法第314一316条规定的贪污罪,泰国刑法第147条规定的公务侵占罪。有的国家是把贪污与其他犯罪并列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如德国刑法第353条把克扣支付(贪污)与超收税款规定在一起。有的国家把贪污行为作为某一犯罪的一个方面规定在一个条文中,如瑞士刑法第138条把贪污行为规定在侵吞罪之中,作为侵吞的一种形式。俄罗斯刑法典将贪污行为规定在“侵占或私自动用罪”之中。概括而言,由于各国的历史情况,法律传统不同,贪污罪的立法形式上也有所不同。多数国家刑法几乎都将贪污罪从财产罪中分离出来,独立作为公务员犯罪的一种
5、,规定在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之中。如法国刑法将窃取或隐匿财产罪规定在第二章“由履行公职的人实施的危害公共行政管理罪”中。意大利刑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将贪污罪规定在分则第二章“侵犯公共管理罪”第一节“公务员侵犯公共管理的犯罪”之中。德国刑法把克扣支付(贪污)罪规定在第30章读职
6、犯罪之中。泰国刑法将公务侵占罪规定在第2章“关于公共管理的犯罪”第2节“读职罪”之中。但有些国家刑法仍将贪污作为侵占罪的一种形式规定在侵占罪之中。如日本刑法分则第38章侵占罪第253条业务上侵占罪中就包含有业务上的侵占(贪污)。 国内立法研究现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于近现代
7、意义的贪污犯罪,在中国古代的刑事立法中早有所反映。在中国刑法史上,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对具有贪污性质的行为作处罚规定的立法。关于贪污罪的立法在我国建国后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建国初期的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2条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取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的违法取利之行为,均为贪污罪。”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典,将贪污与受贿分立罪名,1997
8、年刑法修订前,理论界对贪污罪的存废曾有过争论。一部分学者主张废除贪污罪罪名,其理由是:贪污罪的设立表明在刑事立法上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惩处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不仅得不到贯彻,处罚反而要轻。这主要体现在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在定罪量刑所要求的数额的悬殊上。为此,在立法上应撤销贪污罪的罪名,而把其包含的几种行为方式分另几种行为方式纳人其他犯罪。但也有相当部分的学者认为,贪污罪这一罪名已经约定俗成,在这种情况下,取消贪污罪几乎是不可能的,难以为社会所接受。。1997年修订后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