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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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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探讨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探讨戴勇坚*周志芳*内容提要:传统民法上的建筑物致人损害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存在着区别,且建设工程被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建设工程领域的特别法则侧重于行政管理,忽视对民事权利的充分保障,因此,侵权责任法有必要增设专门条款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适用产品责任的一般原理,采取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并使建设工程各参建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各参建方内部再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过错责任。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严格责任公共设施一、引言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重大事故频发,建筑物及桥梁、堤坝、道路、隧道等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
2、陷导致垮塌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事件层出不穷,例如重庆綦江虹桥垮塌事故、湖南凤凰县大桥垮塌、汶川大地震大量房屋因质量问题倒塌、上海闵行区莲花河畔景苑楼房整体倒塌事故等等。这些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给民众的生命带来严重威胁和侵害,造成国家、社会、公民的巨大财产损失。2009年开始,四万亿元经济刺激计划近一半投资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铁路、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新一轮基础设施建设正在全国各地展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与否已成为实施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国民经济等重大决策成败的关键。从《建筑法》到各种冠以"管理"二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无不突显出行政管理色彩。建筑质量责任
3、立法的行政色彩过浓,必然导致重视对各种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施以严格的行政责任,忽视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因此,在探讨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时,增设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条款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文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进行了界定,并对其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进行初步分析,希望能对我国侵权法责任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的界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界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
4、备的安装活动。"根据上述两个定义,可以看出,建筑工程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其专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因此,也被称为房屋建筑工程。由此,桥梁、水利枢纽、铁路、港口工程以及不是与房屋建筑相配套的地下隧道等工程均不属于建筑工程范畴,但属于建设工程的范围。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产品满足明确或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的总和,主要包括适用性、安全性、美观性、经济性。狭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于业主在安全、使用方面的特定要求的性能组合,主要是指建设工程的技术性能。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除工程的实体质量外,还包括经济、美观方面的要求,工程建
5、设参与者在管理方面、服务方面和工程进程方面的质量要求以及工程对社会、环境的影响。在认定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时,主要还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考虑的,即建筑工程的适用性和安全性。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本身存在致使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危险,如所采用的钢材强度不足,楼房坍塌、屋顶倾覆等。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相对应的还有工程质量瑕疵,即虽然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其他质量要求的实现,但并不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例如房屋层高没有达到法定标准或约定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和建设工程质量瑕疵都属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前者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后者引起的主要是违约责任。(二)建设工程质量侵
6、权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是指由于建设工程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所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往往会与建设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竞合,例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因施工单位的原因而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施工合同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与房屋买受人之间存在不动产买卖合同关系,房屋存在质量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之后,根据《合同法》第122条,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建设单位提起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建筑质量侵权赔偿和违约赔偿虽然存在广泛联系,但违约赔偿无法替代侵权赔偿,两
7、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害的权利性质不同。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不特定一般人的义务;而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具有相对性的债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己设定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第二,建设工程侵权责任比违约责任的适用情形更广泛。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致第三人权益受损时,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采取违约责任赔偿,只能适应侵权责任。例如,精装修商品房的第二买受人因房屋热水系统管线安装或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其与开发商、施工单位之间不存在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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